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颁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令第724号),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的专门性法规,对依法治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为帮助广大农民工学好用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我们组织有关劳动法专家和公职律师共同编写了这本《农民工工资权益微手册》。
这本手册以简明扼要的问答形式,解读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令第724号)的相关规定,并通过以案说法的方式,指导农民工如何维护工资权益。是一本实用性强、便于携带的普法工具书。
01 农民工是指哪些人?
律师解析
农民工是中国改革开放后伴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而出现并不断发展壮大的一支新型劳动者大军,是我国现代产业工人的主体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目前农民工总量已达2.9亿,广大农民工为社会主义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
那么,法律意义上的农民工究竟是指哪些人呢?顾名思义,“农民”即农村居民,“工”意为职工,“农民工”是指农村居民身份的职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才能称为职工,所以只有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才是农民工。外出上学、服兵役并不是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学生、军人不是职工,当然也就不属于农民工。如果接受劳动的一方不是用人单位,而是个人或家庭,则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也不能称为职工,比如家庭保姆。
如果家政员被家政公司派到家庭提供家政服务,因为接受劳动的一方是家政公司,只是服务对象是家庭,这种情况的家政员属于职工,如果家政员的户籍在农村则是农民工。
一般来讲,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组织。当然,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也同样适用《劳动法》,所以这些组织也是用人单位。
典型案例
2019年8月,小丽高中毕业后就从农村到城市找工作,经亲戚介绍,在一位老乡钱某家里当保姆,主要工作内容是照看3岁的孩子,偶尔去超市买菜。钱某管吃管住,每月给小丽4000元工资。2020年1月后,小丽连续两个月没有领到工资,于是她来到附近一家律师事务所咨询。
律师告诉小丽,她虽然是外出务工的农村居民,但因为没有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而是直接为家庭提供劳务,所以小丽并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的保护,而应当受民法的保护,可以直接以劳务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讨要工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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