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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和排污权交易研究:中美相关工作的比较分析
0.00     定价 ¥ 18.00
深圳南山图书馆
  • ISBN:
    9787511142863
  • 作      者:
    王京,刘兆香,王海,胡闰,等
  • 出 版 社 :
    中国环境出版集团
  • 出版日期:
    202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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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环境污染可作为一种负外部性商品在市场中进行交易,运用外部性经济的庇古理论和科斯定理,通过政府对“污染市场”的宏观调控,使得“资源”得到配置。不过,这个做法提高了法规遵循和执法难度,使其应用的普遍性受到限制。此研究对比了中美在实行排污权交易过程中国家政策、法律基础、交易模式、监管方式等方面的异同,从中得出美国排污权交易对中国的启示。
  排污许可制度是对排污权交易的保障与完善,中美两国对于排污许可与排污权交易的衔接有着不同的发展历程与轨迹。中国的排污许可制度刚刚起步,此前企业基于排污权交易所获得的排放量将划分为预期排放量,而该企业能够合法排放的依据是由有关部门颁发的排污许可证。此外,对于中美两国在排污权交易与碳交易、环境交易等其他环境管理政策的关系,也在《排污许可证和排污权交易研究:中美相关工作的比较分析》中进行了讨论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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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排污许可证和排污权交易研究:中美相关工作的比较分析》:
  2.2 中美排污许可证运行情况
  2.2.1 美国排污许可证运行情况
  对于美国环保局、州和地方政府,许可证制度提供了一个统一有效的机制,州和地方环境管理机构可以据此实施联邦、州的法律以及相关的环境要求;该制度还加强了州和地方政府对工业排放标准的管理,帮助州和地方政府统一环境质量标准,避免杂乱的地方排放控制标准。排污许可证作为一种强制性的法律文书,设定了工业行业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要求和污染物排放限制,未按要求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未按许可证规定对污染源进行管理,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排污许可证的申领需要具备特定条件,而已具有许可证的排污设施或设备若达不到许可条件,排污许可证将被依法吊销。
  美国环保局在相关法律的授权之下对排污的设施和设备,按照一定的条件和要求签发联邦许可证。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美国环保局可将全部或一部分签发许可证的权力授权州或地方政府执行,但前提是州或地方政府应有相应的或更为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并且执行机构有权力且有能力执行这些标准。各州和地方政府可就权限下放提出申请,美国环保局将于接到申请之日起90日之内,决定是否授权州或地方政府签发许可证。
  除联邦许可证外,一些州或地方政府还自行设置了一些排污许可证。根据规定,美国环保局须确立适用于所有州或地方许可证的最基本要求,并为州或地方政府确立自己的许可证制度提供指导;州或地方政府可在确保达到联邦最低要求的同时,根据自身的情况和需求,建立自己的许可证制度。例如,纽约州在《环境保护法》第17条的规定下,建立了纽约针对水污染排放的许可证制度。
  经过四十多年的发展和完善,美国的排污许可证制度日臻成熟,并形成了以下特点:
  (1)用以水质为依据的许可证制度取代了以技术为依据的许可证制度。相较于后者以水质为依据的许可证制度的优势在于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利用环境要素的自净能力。以此理念为根据创设的许可证有两种,分别是季节排污许可证和变量排污许可证。前者根据受纳水体自净能力的预测数据和历史变化情况,允许排污量在一年内的不同季节有所变化。自该许可证制度实施以来,在不破坏环境要素质量的前提下,明显增加了对环境容量资源的利用效率,其社会效益十分明显。截至20世纪80年代末,美国中部和中央北部地区已有四十余个州采用了此种许可证。后者是以各河段的流量、温度、pH等参数的实测数据作为河流实际自净能力的函数,提出不同的排污限量。由于此种许可证对技术环节要求较高,所以其实施的成本自然高于前者,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适用的范围,仅在威斯康星州、北卡罗来纳州和特拉华州适用较广。
  (2)通过污染源之间的交换,更有效地分配已经确定的排放负荷。为实现上述目标,美国环保局创造了两项新制度,分别为点源(非点源)对换法和排污信用银行制度。前者允许将部分分配给某个排污者的排污指标,转换给另一个可以用经济手段达到削减量的排污者,或允许用非点源控制方法代替点源控制方法,以提高治污投资的使用效益和排污指标的使用回报。后者是美国首创的一种全新的环境保护经济激励措施,该项措施允许排污者按超过规定的污染物削减量领取“信用卡”,记载于此种信用工具上的节余排污量可以留待日后自用,也可以出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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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中美排污许可证和排污权交易简介
1.1 排污许可证和排污权交易发展的理论进程
1.2 排污许可证发展的历史沿革
1.3 排污权交易发展的历史沿革
1.4 排污许可证和排污权交易的开展现状分析

2 中美排污许可证和排污权交易实践对比
2.1 排污许可证和排污权交易制度体系
2.2 中美排污许可证运行情况
2.3 中美排污权交易运行情况
2.4 排污许可证和排污权交易实践成果总结和发展趋势

3 排污许可证和排污权交易与其他环境管理制度的关系
3.1 美国排污许可制度与其他环境管理制度的关系
3.2 美国排污权交易与其他环境管理制度的关系
3.3 中国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环境管理制度体系
3.4 中国排污权交易政策与相关环境管理政策的关系

4 美国排污许可证和排污权交易特点对我国的启示
4.1 进一步完善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环境管理制度体系
4.2 进一步发挥市场化机制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附录
附录1-1 我国地方排污交易试点开展情况
附录1-2 2008年以来我国环境权益交易所成立信息
附录2-1 湖北省开展排污权交易的主要政策文件
附录2-2 湖北省排污权交易流程
附录2-3 福建省开展排污权交易的主要政策文件
附录2-4 福建省排污权交易流程
附录2-5 重庆市开展排污权交易的主要政策文件
附录2-6 重庆市排污权交易流程
附录2-7 山西省开展排污权交易的主要政策文件
附录2-8 山西省排污权交易流程
附录2-9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开展排污权交易的主要政策文件
附录2-1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排污权交易流程
附录2-11 地方排污权交易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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