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学院治理及机制创新研究》:
2.2.3 法国大学的治理
法国是资本主义国家中社会主义倾向最明显的一个国家,政府对社会、经济、文化的主导作用要明显强于其他资本主义国家,在教育领域内也是如此。法国的大学“属于国家的公共机构,主要由政府管理”,大学的私立、公立区别不明显,属于教育集权制国家。但是这种集权又具有分权的特点,表现为中央一级的各个部委各自为政,教育部内部也是各个司局界限鲜明。
2.2.3.1 外部治理机制
法国是西欧各国中最早进行教育立法的国家之一,国家通过各类法律法规发挥政府的干预作用。中央政府通过制定教育法令和政策对各级各类学校进行宏观控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必要的教育改革措施。从19世纪到20世纪80年代,法国先后颁布了几十部教育法和上百部教育法令,其中最重要的有拿破仑的《教育法》、1968年的《高等教育指导法》、1984年的《高等教育法》,以及1989年的《教育指导法》等。目前,法国正在制定融会贯通的单一法典——《教育法典》,将囊括第三共和国的教育基本法律法规。其中1968年11月12日颁布的《高等教育指导法》对沿袭了几百年的法国高等教育进行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第一次重大改革,明确地规定了法国高等教育的性质、任务、结构、教学、科研、财务和管理体制,确立了大学“自治、参与和多样性原则”。该法对全国大学的文、理、医、法等院系体制进行了结构性调整,取消了大学的院系结构,成立了新的大学基层组织——教学与研究单位,同时规定大学实行民主管理,大学校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等。而1984年的《高等教育法》进一步提出了大学治理的“民主化”原则,要求进一步下放权力,以便充分发挥高校的积极性。
法国大学的外部治理尽管表现出浓厚的集权制特色,但是大学及大学之间的自治倾向也越来越明显。这种自治权包括许多方面的内容,有教师的学术自由,也有学生的学习自由,还有学校按照大学运行的特殊规律进行自我管理的自由。在法国,高等教育的自治权突出地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家、社会对于高等教育的权力约束逐渐减弱;二是大学在内部治理上的权力逐渐扩大。首先,在大学同中央集权制的各级管理机构的关系中,法国大学的自治权主要来自各种教育咨询机构。目前,法国的中央国民教育部下设许多全国性的教育咨询机构,如国民教育最高委员会、大学校长联席会议、高等教育和科研全国委员会、全国高校评议委员会等。此外,还有从上到下完整的督学组织,对各级教育行政官员进行辅佐、监督和指导学校的教学管理,督学组织基本上由教师组成。而在全国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两个高等教育咨询机构——高等教育理事会和大学咨询委员会,成员中教授占绝大多数。高等教育理事会是一个由17人组成的专门负责就大学的教学内容向中央提供建议的组织,大学咨询委员会则在所有教学人员的聘用和晋升方面具有决定性的发言权。因此,法国大学的自主权实质上是一种教授的自主权,他们对于大学治理的建议一般都可以得到保证,而这种保证是从以学术权力为基础的行政权力中获得的。大学在对内部的治理上的权力逐渐扩大,主要反映在《高等教育指导法》上。该法进一步规定了大学在教学、财务和行政方面的自治,并规定大学有权决定本单位章程和内部机构,特别是在招聘教师方面更具灵活性,改变了以往大学招聘教师必须按照国家公务员统一招聘的章程。该法以确定大学的法人资格来保证其财政上的自治,赋予大学“各校通过表决决定学校预算,做到收支平衡,计划公开”的权力。
除了依靠各种立法从外部加强对大学的治理规范以外,法国各级政府在大学治理中也发挥着重要的影响。法国是典型的三权分立国家,在教育管理体制上有中央、大学区、省和市镇4级。从1808年拿破仑颁布《帝国大学令》建立中央集权、下设学区并辅之以督学的教育行政管理体制一直沿袭下来。但是由于不断强化的中央集权制管理遭到社会各界越来越多的批评,加上高等教育中其他问题的尖锐化,终于爆发了1968年的“五月学潮”。后来提出的《高等教育指导法》就规定大学内部治理要实行民主化,大学各级管理机构要有包括教师、研究人员、学生、行政和服务人员在内的各类人员参与,大学的决策机构还要吸收一定比例的校外人士。这标志着中央集权的弱化、大学自治的强化。尽管如此,在西方各国当中,法国高等教育的中央集权特征依然鲜明。而在地方上,高等教育的外部治理主要表现为学区的形式。自1968年以后,每个学区都有不止一所大学,因此学区长不再是以前的大学校长了,而是包括大学在内的本学区各类学校的总管,学区长由教育部长推荐、总统任命,大多是大学教授,这说明学区长只是教育部而非大学的代理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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