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工作丛书:司法文件选解读(2016.2,总第38辑)》:
为了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5年7月6日第1657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于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本文拟对《决定》起草的相关背景、主要内容及适用中应注意进行简要说明,希望有助于各级人民法院的正确理解和适用:
一、《决定》的起草背景
一直以来,“执行难”是困扰人民法院的一大难题,是人民群众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之一。特别是有的被执行人一方面隐匿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另一方面又通过从事各种高消费行为大肆挥霍,既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对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构成了严重挑战。在我国征信体系尚不健全的社会背景下,为遏制这一现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出台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限制高消费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不得乘坐飞机、列车软卧出行,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住宿,不得旅游、度假等多达九种类型的高消费行为。《限制高消费规定》首次尝试以法律手段对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目的就是要通过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迫使其主动履行义务,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有效维护司法尊严与权威。该司法解释实施五年来以来,取得了积极、明显的效果,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近两年大力推动人民法院与协助执行部门建立信息联网,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前向有关职能部门推送应当进行限制的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行为,改事后追究为提前禁止,更好地落实了《限制高消费规定》中的限制惩戒措施。
2014年初,由中央文明办和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八部委共同签署了《“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联合信用惩戒迈出了有力的一步。2014年6月、7月,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购买列车软卧车票和飞机票系统全面运行。截至2015年6月底,火车售票系统拦截失信被执行人购买列车软卧车票42654人、71941次、航空售票系统拦截失信被执行人购买机票114535人、2284779次。以信息化方式联网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乘坐飞机、列车软卧,对其社会活动产生了重要影响,让被执行人切实感受到出行的极大不便,并对其产生心理压力,威慑效果明显,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比例明显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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