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教授凯文·唐(Kevin Tant)对自保公司的定义则听起来比较周延,他认为“自保公司是一家非保险机构全资拥有的、目的有限的附属保险公司,其主要功能是承保其母公司或母公司的关联企业的风险。”
除此之外,还有多种关于自保公司的定义,但所有定义中都对自保公司特点进行了相似的诠释,如非保险企业、附属公司、保险服务、可选择风险转移工具、自保基金等。
不同于传统保险模式,中国市场对自保公司的概念一直较为陌生,正如现代保险是个“舶来品”,对中国保险市场而言,“自保公司”的概念也是一个舶来品。随着我国企业与世界经济联系日趋紧密,企业尤其是跨国企业对风险管理的要求越来越多,专业自保作为一种新型的ART工具,才逐渐被越来越多的学者研究和介绍。中国保监会文件中将自保公司明确为“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由一家母公司单独出资或母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共同出资,且只为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财产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短期以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公司。”
对于自保公司来说,母公司既是其实际控制者,又是其主要业务对象。一家自保公司的母公司直接影响并支配着该自保公司的运营,包括承保、索赔处理的政策和投资行为等。自保公司是决定自留风险的企业避免不合理税收的技术性产物,也是企业利用内部基金进行风险融资的高级形式。成立自保公司不仅可以进行企业化运作,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进行更加合理的保险设计,并且可以通过分保的方式将风险分散到国际再保险市场。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经营获得的积极介入使得自保这种形式区别于传统的商业保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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