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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年最新修订)
0.00     定价 ¥ 4.00
宁波大学园区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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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509363089
  • 作      者:
    编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5-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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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于1996年7月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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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隶属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出版物主要包括:法律法规的国家标准版本;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中外文对照文本;中外法学著作;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法学教科书;法律工具书;解释、宣传、介绍法律、法规的普及性读物。法律、法规中文及中外文对照文本的电子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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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隶属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出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的国家标准版本;2、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中外文对照文本;3、中外法学著作;4、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法学教科书;5、法律工具书;6、解释、宣传、介绍法律、法规的普及性读物。7、法律、法规中文及中外文对照文本的电子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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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拍卖标的
  第三章拍卖当事人
  第一节拍卖人
  第二节委托人
  第三节竞买人
  第四节买受人
  第四章拍卖程序
  第一节拍卖委托
  第二节拍卖公告与展示
  第三节拍卖的实施
  第四节佣金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第三条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第四条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拍卖标的
  第六条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第七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
  第八条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
  第九条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
  拍卖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适用前款规定。第三章拍卖当事人[1]第一节拍卖人第十条拍卖人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十一条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
  第十二条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三)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四)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五)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有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有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
  第十四条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
  第十五条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
  (二)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
  (三)品行良好。
  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
  第十六条拍卖师资格考核,由拍卖行业协会统一组织。经考核合格的,由拍卖行业协会发给拍卖师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拍卖行业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拍卖业的自律性组织。拍卖行业协会依照本法并根据章程,对拍卖企业和拍卖师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第十九条拍卖人对委托人交付拍卖的物品负有保管义务。
  第二十条拍卖人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卖人拍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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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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