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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0.00     定价 ¥ 4.00
宁波大学园区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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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511899545
  • 作      者:
    编者:法律出版社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6-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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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6年9月3日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国防交通法共九章六十条,包括总则、国防交通规划、交通工程设施、民用运载工具、国防运输、国防交通保障、国防交通物资储备、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一部国防军事立法,也是党和国家将军民融合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后一部贯彻这一战略的重要法律。国防交通法着眼发展战略投送能力,明确军队、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各方的义务、责任和权益,规范管理体系、运行机制和政策制度,促进构建骨干在军、主体在民、一体保障的现代战略投送体系。随着该法的公布施行,我国的国防交通事业将进入法治化、规范发展的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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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将有关国防要求纳入交通设施、设备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有关国防要求由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征求军队有关部门意见后汇总提出。 
  第十六条 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会同本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下级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规划编制。 
  编制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规划,应当征求有关军事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和交通工程设施建设规划,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意见,并纳入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的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 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建设规划,由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编制。 
  第十八条 国防交通物资储备规划,由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会同军地有关部门编制。 
  中央储备的国防交通物资,由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会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编制储备规划。 
  地方储备的国防交通物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编制储备规划。 
  第十九条 国防交通科研规划,由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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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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