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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0.00     定价 ¥ 3.00
宁波大学园区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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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509371329
  • 作      者:
    编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6-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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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5年12月27日表决通过。该法是我国首部反家暴法,共六章38条,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反家暴法的规定一是让全社会认识到什么是家庭暴力,也认识到国家和全社会都不允许家庭暴力的发生。二是确定一些反家暴的措施,预防家暴行为的发生。三是通过法律的手段,让实施家庭暴力的人得到应有的惩处。反家暴法对于促进和谐家庭关系的建立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本书另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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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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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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