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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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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0.00     定价 ¥ 4.00
宁波大学园区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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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509358788
  • 作      者: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5-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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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隶属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出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的国家标准版本;2、法律、法规的权*性中外文对照文本;3、中外法学著作;4、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法学教科书;5、法律工具书;6、解释、宣传、介绍法律、法规的普及性读物。7、法律、法规中文及中外文对照文本的电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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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物权稳定和便民利民为核心原则,明确了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本内容,重点规范登记行为,强化政府责任,提高登记质量,增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严肃性、权*性和公信力,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核心法律依据,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的重大法制成果。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土资源部制定并2016年1月1日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在登记程序、不动产权利登记等方面做了细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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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依法一并转让。 
  第三十七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发生变更的材料; 
  (三)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税费等缴纳凭证: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八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第三十九条 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按照本实施细则中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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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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