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名家散佚学术著作丛刊·政治与法律:中国政治制度小史》:
商鞅治秦,令民为什五而相司,收连坐,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不告奸者与降敌同罚,泰国以亦之强。秦统一天下之后,犹有亭长,三老等制,大率亦沿自商鞅之时也。漠高祖二年,举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率为众善,置为三老,乡一人;择乡三老一人为县三老,与县命丞尉以事相教,勿复繇戊,以十月赐酒肉。十里一亭亭有长;十亭一乡乡有三老,啬夫,游徼。三老掌教化;啬夫职听讼,收赋税;游徼掌巡游,禁盗贼。终前后汉,对于乡自治常三致意焉。
第三节六朝至唐之地方自治制度
吾国地方自治制度,莫善于周礼所载,秦汉之制,虽已带官治性质,然若三老等职,为地方所推举,其人率多资望甚高,足以代表民众与自治之意,未相悖也。自漠以后,法度破坏,地方之权日。杀虽村乡吏婿元名仍旧,然其职不过奉长官命令,催科应差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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