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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注解与配套(含代表法第3版)
0.00     定价 ¥ 22.00
宁波大学园区图书馆
此书还可采购4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ISBN:
    9787509354841
  • 作      者: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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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中国法制出版社一直致力于出版适合大众需求的法律图书。为了帮助读者准确理解与适用法律,我社于2008年9月推出“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深受广大读者的认同与喜爱,此后推出的第二版也持续热销。为了更好地服务读者,及时反映国家最新立法动态及法律文件的多次清理结果,我社决定推出“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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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1954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设置国务院法制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1959年6月撤销。1980年5月和1981年7月,国务院先后设立了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局和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1986年4月,为了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国务院决定,将原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局和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合并,重新成立了国务院法制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1988年10月,国务院法制局被确定为国务院的办事机构。1994年3月又被确定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1998年3月,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设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作为国务院办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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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选举法是规定人大代表选举基本原则和组织程序的重要法律,是产生国家权力机关的基本法律,是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法律基础。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是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先后于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和2010年经过了五次修订,现共十二章、五十七个条文,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事宜作了全面的规定,使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更加完善。
  关于选举方式。我国选举法采用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1953年我国第一部选举法即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县和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之代表,由其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之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1979年新选举法,根据政治、经济、文化和交通等各方面的发展,将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到县一级。故根据现行选举法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为便于实施选举法的规定,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针对直接选举问题作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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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1代表的职权有哪些 
  2宪法中关于代表制度的规定有哪些 
  第二条【代表产生、性质、地位和作用】 
  3代表的职责有哪些 
  第三条【代表的权利】 
  4代表怎样行使提案权 
  5代表怎样行使质询权 
  6代表怎样行使罢免权 
  7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有哪些 
  第四条【代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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