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对行政执法中的一事再罚现象深恶痛绝,我对一事再罚的恶果也有切身的感受。
记得很多年前曾经有一次,我出差到西北地区一个小县城。那天正好不巧,我患上了感冒,一整天都咳个不停。好不容易熬到办完事,我赶忙收拾东西,准备回宾馆好好睡一觉。
办事的地方离宾馆不远,穿过一个公园再沿着马路走一会儿就到宾馆了。步行到公园广场边上时,冷风吹得我直咳嗽,喉咙里也堵得难受,咳出了一大口痰,包里没准备纸巾,该怎么办呢?没办法,紧急情况嘛,只好不道德一次了。于是我眼看四下无人就快速地吐到了旁边的草丛里。然后当作什么也没发生,慌忙快步走了过去。
可没想到,正当我准备快步走过草丛时,后面有人叫住了我:“你站住!”没等我反应过来,一个戴着红袖章的大妈气喘吁吁地跑了过来拦住了我:“跑什么跑?刚刚是你吐的痰吧!知不知道这里是公共场所不能随地吐痰的?年纪轻轻的,怎么一点素质也没有!罚款 50!”
“50?这么多!”我惊讶地看了看她的红袖章,有点迟疑。估计大妈看出了我的疑惑,理直气壮地扯了扯手臂上的红袖章:“看啥看,我是城管的协管员!没看到这红袖章?我不会无缘无故罚你的,快交罚款!”毕竟是我有错在先,罚款也是情理之中,就没多说什么掏出钱包交了罚款。大妈拿了钱开了张收据递给我说:“这才对,以后别再犯了啊!”说完眯着眼走了。
我叹了口气,灰溜溜地往宾馆走。可没走几步,居然又有一个戴着公园管理员袖章的大爷拦住了我!而且一张口就向我讨要罚款:“我是公园的管理员,你刚刚吐痰,罚款 20!”什么?我刚刚明明交过了怎么又来? “刚刚那个戴红袖章的大妈收过我罚款了啊!怎么还收?”我一脸惊讶。“她不是我们公园里的,她收不收我管不着,反正你吐痰破坏公园卫生,被我看到了,就是要罚款。”
就吐了一次痰,却要被罚款两次!这叫什么道理?可眼下,我不交罚款大爷就拉着我不让我走,一副不收到罚款誓不罢休的架势,着实让我无可奈何。没办法,我感冒就想回宾馆好好休息,只能息事宁人交了罚款。大爷拿到了钱终于不再和我纠缠,爽快地走开了。
法律设置 “一事不再罚 ”原则,其目的就是为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是一事不再罚的法律依据。将其通俗化来表述,便是犯错一次就只能、只需承担一次行政处罚。
但一事不再罚说容易,做却不容易。由于《行政处罚法》除了第二十四条外,没有针对一事不再罚更具体明确的规定,何为 “一事不再罚 ”原则中的 “一事 ”,很难准确把握,实践中很容易引起争议。
马洋原是个好厨师,在靠近大学门口的餐饮一条街上开了家小酒店,这条街上学生、老师、附近的居民人来人往,马洋给小酒店取名 “宴宾楼”,期望它招揽四方宾朋,宴请八方来客,生意做得红红火火。马洋的厨艺好,“宴宾楼 ”的内部设施也挺不错,主打普通消费群中的高端生意。以前马洋开快餐店时,聘用的财务私吞公款事件让他心有余悸,于是这次 “宴宾楼 ”的财务管理他便不再让外人插手,就由会计出身的老婆和自己全权负责。
大学门口的餐饮,人气很旺,马洋看着自己一手经营起来的酒店现在生意这么好,自然也十分开心。但学生、老师不但喜欢美食,还要求物美价廉。提供美食马洋很有信心,价廉确实不容易,马洋的 “宴宾楼 ”和旁边的几家酒楼,为了招徕客人,陷入了激烈的价格战。
眼看暑假就快要到了,这是大学门口餐饮的传统淡季。营业结束后的深夜,马洋老婆照常在算着酒店的账,算着算着,不禁咕哝道:“哎,这税务局真是只吃肉不眨眼的大老虎,每次都要交掉这么一大笔税款,真肉痛啊!”马洋听到了,走过来看了看账单,摇了摇头,叹了口气。虽然 “宴宾楼 ”的客流量不少,甚至营业额最近还有了小幅增长,但只是薄利多销,每个月的税收却持续增长,在总支出里占了好一部分。
和邻近酒楼的价格战已经把利润减少了很多,暑假淡季还有什么新招?也许是印证了那句 “无商不奸 ”,马洋突然有了偷税漏税的想法。这个念头刚冒出来时,自己也被吓了一跳,可这想法一旦出了芽,便再也抑制不住。盘算了好几天,马洋终于决定把这个想法付诸行动,于是就对老婆说:“你说,咱们用收款收据代替发票,那么餐饮收入便不再入账,这样不就能少交很多税了么!”
“亏你想得出!这样是违法的啊,要是被抓到了,税务局非得处罚你不可!”会计出身的老婆当然知道这是偷税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一旦被查处到肯定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于是对此很是担心。
但马洋似乎已经打定了主意,安慰道:“这事除了你知我知,就再没第三人知道了。反正管账的就我们俩,咱们做事小心谨慎些,不被抓到不就没事儿了。”马洋的一番话,让老婆也动摇了。禁不住马洋的再三劝说,最后马洋老婆还是同意了这样的做法。
可是好景不长,马洋用收款收据代替餐饮发票的事情才干了两个多月,税务局就上门查处了。原来作为竞争对手的邻近酒楼老板,偶然从顾客那里得知 “宴宾楼 ”里有了打折新举措,只要结账时不开发票就能打 9.5折,明眼人都能看出来,这样的优惠行为很明显就是为偷税漏税而铺垫的。作为 “宴宾楼 ”的竞争对手,看着他们生意一天比一天好,自己的生意反而冷清起来,酒楼老板当然气不过,于是就匿名向税务局检举揭发,举报 “宴宾楼 ”不开发票,很可能有偷税漏税行为。
税务局的快速行动让马洋等人措手不及,甚至让检举揭发的隔壁酒楼老板都未曾料到,这次税务局的检查一举查出了 “宴宾楼 ”酒店用收款收据开具餐饮收入 76份,共计不入账金额八万多元。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马洋看着税务局扣押了他一张张的不入账收款收据,面如死灰。不知道,等待他的是怎样的命运。
税务局逮住了一条 “鱼”,接着就是考虑如何处罚。税务干部脑海中早已有了 “一事不再罚 ”观念,但就 “宴宾楼 ”开具收款收据,餐饮收入不入账的行为属于法律上规定的一事,还是二事,按税收法律的哪一条款处罚,内部讨论时,出现了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开具收款收据,餐饮收入不入账的行为属偷税行为,主张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按偷税处罚。
第二种观点,主张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违法行为罚款。
第三种观点,认为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和收入不入账是不同的行为,对偷税和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违法行为分别处罚。
哪种观点正确?这就涉及何为 “一事不再罚 ”原则中的 “一事 ”。办案人员争议不下,稽查局案审科长向我咨询。
我翻了一下行政法理论书,发现学术界也不统一。区分一事,还是多事,目前学术界有三种观点:
1. 法律规范说,主张一违法行为是指当事人实施了违反一个法律规范的行为。
2. 违法事实说,主张一违法行为是指一个违法事实,按违法事实的个数处罚,而不是按违反法律规范或违反行政管理关系的数量计算。
3. 构成要件说,主张处罚违法行为时,要综合考虑被处罚人行为特征、主观目的、最终结果和法律规定,只有符合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才在法律上构成了一个违法行为。
不同观点,会得出不同结论。
“法律规范说 ”会造成法条竞合引起的重复处罚。所谓的法条竞合,是指由于各种法律、法规的复杂交错规定,致使行为人的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法律、法规条文。按“法律规范说 ”会出现同一违法多次被处罚的现象。如吐一口痰,可能分别被城管的大妈和管理公园卫生的大爷罚两次。
“违法事实说 ”主张按违法事实的个数处罚。如“宴宾楼 ”酒店长期不按《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发票,至少用收款收据开具餐饮收入 76份,按“违法事实说 ”理论,每一次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均可构成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要对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进行 76次处罚,显然不合情理。实践中,“违法事实说 ”难于操作,无法解释连续违法按 “一事 ”处罚的原因,对同种类违法,行政机关仍按 “一事 ”处罚,而不是以同类多事分别处罚。
我认为要综合考虑被处罚人行为特征、主观目的、最终结果和法律规定,只有符合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才在法律上构成了一个违法行为。“构成要件说 ”最合理。
在马洋 “宴宾楼 ”的案子中,由于纳税人的一系列行为只有一个目的,少缴税款。违反发票管理规定与偷税分别是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它们之间密不可分,就像为偷窃非法进入他人住宅与偷窃一样,前行为是后行为的必经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的自然结果,不应该分开处罚,而是按照牵连违法行为及 “牵连原则 ”从一重处罚,即按照处罚最重的法律处罚。由于其行为所导致的最终后果就是偷税,偷税行为的处罚又较发票违法重,因此对其偷税行为给予较重的处罚就可以实现设置该处罚的目的,没有必要把纳税人的行为分为两个行为,分别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最终,大家都认同我的观点。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通常采取 “构成要件说 ”判断 “一事 ”,许多税务机关处罚败诉的原因就是因为没有严格遵守 “一事不再罚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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