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既要尊重理论,更应尊重实际。要多从实际情况入手加以分析确定,因为客观现实的经济情况是决定一切的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二章“证券发行”第二十五条规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股票的发行方式分为设立发行与增资发行新股方式。公司增资发行新股主要包括有偿增资发行和无偿发行两种。有偿增资发行主要采取股东优先认购、向第三者配售(私募方式)和公开招股的方式;无偿发行则主要采取公积金转增股本时将新股无偿分配给股东、分派新股支付股利或者股票分割方式进行。这种做法的目的主要是满足企业调整资金结构的需要。
增资发行新股的财务动机主要有两个:一是为扩大经营规模、增加经营资金;二是为了调整资金结构而发行股票。其中第一动机的发行规模与企业未来的投资规模是相匹配的,其新股发行的规模比较容易确定。第二动机的发行规模主要是针对企业财务风险而定。当财务风险较大时可以将有关项目转化为股票,增加股本,但不增加资产总量。如将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转化为股本,为原股东配股而发行股票,将企业发行的可转化债券按债权人要求转换为股票等等都属于这种做法。长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主要是为了满足扩展企业经营规模的需要。
从财务管理的角度来说,无论是企业设立发行,还是由于扩大企业经营规模需要的增资发行,在对其股票发行数量的问题上都必须认真考虑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企业的资金需要量或者现有资金缺口;二是企业需要何种资金结构。资金结构不同,其财务风险是不一样的。对企业资金缺口的解决,是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还是通过借款或发行公司债券筹集,应视筹资后是否能够形成一个较为合理的资金结构而定,至少是不应该使企业现有资金结构出现恶化。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