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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