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高级检索
高级搜索
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最新修订)
0.00     定价 ¥ 4.00
宁波大学园区图书馆
此书还可采购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ISBN:
    9787509380130
  • 作      者:
    编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6-11-01
收藏
内容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年最新修订)》主要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节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
展开
精彩书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年最新修订)》: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区域开发、产业发展等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第五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知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宣传教育,倡导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第七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再生产品和可重复利用产品。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统一的监测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
  第十三条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
展开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展开
加入书架成功!
收藏图书成功!
我知道了(3)
发表书评
读者登录

温馨提示:请使用宁波大学园区图书馆的读者帐号和密码进行登录

点击获取验证码
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