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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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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学园区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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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509380048
  • 作      者:
    编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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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16年11月7日表决通过,将于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网络安全法共有七章79条,比较全面和系统地确立了各个主体,包括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网络运营者、网络使用者在网络安全保护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另外,它确立了保障网络的设备设施安全、网络运行安全、网络数据安全,以及网络信息安全等各方面的基本制度。网络安全法是我国网络安全领域里基础性的法律,对于构建良好网络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技术创新均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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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三章网络运行安全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并推动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认证、检测。
  第二十四条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人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之间的互认。
  第二十五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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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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