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地区文化创意产业的税收支持及绩效评价研究》:
第一节 文化创意产业支持理论
一 政府介入文化创意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的理论依据
(一)文化创意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过程中存在正外部性
文化创意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正外部性。文化创意产业集聚的文化外部性应着眼于新的文化符号与文化认同感的创造。经济外部性应改变以交易成本为核心竞争力的现状,以社会网络为核心构建文化创意企业集群;环境外部性则体现为文化创意资源的整合再利用。①以其中具有较强外部性的基础研究成果转化为例,它们侧重于理论和超前性,研究成果不能及时应用于实际,但是,如果没有这些对基础性创意的研发,应用性技术就将失去持续发展的潜力。因此,基础创意研究成果的转化对整个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其产生的社会效益远远超过成果转化的本身,外溢性很强。从全社会来讲,这种知识和成果溢出越多、越快就越好,而以自身效益最大化为目标的理性生产者,则希望创新引致的溢出越少、越慢越好,他们仅有兴趣投资发展能提高其自身利润的文化创意成果的转化,而不太关注对社会发展至关重要的创意研究,这样就会造成私人部门在创意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上的投资低于社会期望水平的现象。
(二)文化创意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中存在信息不完全性
文化创意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中的信息不完全是由两方面造成的。一方面,由于文化创意成果的不确定性,特别是一些高新技术,往往具有高投入、高竞争、高风险的特点,其是否能成为现实的生产力具有不确定性,且该文化创意产品的市场前景也具有很大不确定性。由于创意成果的不确定性,造成受让方的信息不完全。另一方面,创意成果的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存在着信息的不对称。由于创意成果具有复杂性和垄断性,使创意成果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在文化认知方面并非处于同一认识层面,对于有些创意成果,受让方的识别能力特别有限,甚至无法识别其社会效用和经济效用。因此,以经营稳健为原则的银行不愿意贷款,普通投资者又不敢承担高风险,致使转让方创意成果转让难度加大和受让方风险加大。
(三)文化创意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过程中蕴含的研究具有公共产品属性
文化创意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过程离不开创新活动,创新研究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因此,承担或者资助文化创意产业就成为政府的天然职责。鉴于创意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过程中存在的市场失灵,理论上,政府应通过财政政策对这一过程进行干预。在对创意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财政支持方式上,除从财政角度增加支出的直接支持方式外,更多的是间接地利用税收政策进行支持,其中最明显的是各种税收优惠措施的运用,其实质是政府对税收优惠的间接投入,即将应征收的税款让渡给企业用于创意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与其他政策工具相比,税收政策的作用影响更大、时间更长,也是世界各国政府在促进科技进步与创新方面普遍采用的政策措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税收支持方式主要有税收减免、税收抵免、税收优惠、加速折旧、退税、准备金制度等。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