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残疾人定义、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残疾人权益保护*
第四条特别扶助*
第五条政府责任*
第六条残疾人参与政治生活*
第七条全社会支持残疾人事业*
第八条残联组织*
第九条对残疾人的扶养义务*
第十条残疾人的义务*
第十一条残疾预防工作与残疾人统计调查*
第十二条特别保障*
第十三条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助残日
第二章康复
第十五条康复服务*
第十六条康复工作的总体要求*
第十七条康复机构及康复训练*
第十八条康复医学科室、康复机构*
第十九条康复专业人才*
第二十条康复器械、辅助器具*
第三章教育
第二十一条残疾人的教育权利*
第二十二条残疾人教育方针*
第二十三条实施残疾人教育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设置残疾人教育机构*
第二十五条普通教育机构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特殊教育机构、特殊教育班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残疾人的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八条特殊教育师资的培养*
第二十九条盲文、手语研究应用和特殊教育教材、学具、教具等研产供应*
第四章劳动就业
第三十条残疾人劳动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方针、措施*
第三十二条集中残疾人就业*
第三十三条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三十四条残疾人自主择业、创业*
第三十五条扶持农村残疾人的生产劳动*
第三十六条扶持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措施*
第三十七条就业服务机构*
第三十八条残疾人的劳动保护权*
第三十九条对残疾职工的技术培训*
第四十条不得强迫残疾人劳动*
第五章文化生活
第四十一条残疾人文化生活权利*
第四十二条开展残疾人文体活动的要求*
第四十三条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的措施*
第四十四条鼓励残疾人进行创造性劳动*
第四十五条倡导助残的社会风尚*
第六章社会保障
第四十六条残疾人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
第四十七条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第四十八条对残疾人的社会救助*
第四十九条对残疾人的供养、托养*
第五十条对残疾人的特别社会扶助*
第五十一条鼓励和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
第七章无障碍环境
第五十二条为残疾人创造无障碍环境*
第五十三条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第五十四条信息交流无障碍*
第五十五条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服务*
第五十六条为残疾人选举提供便利*
第五十七条无障碍辅助设备、交通工具的研发*
第五十八条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残疾人组织的维权职责*
第六十条残疾人权益受侵害的救济渠道*
第六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损害残疾人人格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有关教育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歧视残疾人劳动者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供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无障碍设施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综合性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施行日期*
附录
我国宪法和法律中有关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残疾人就业条例(2007.2.25)
残疾人教育条例(2017.2.1修订)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2017.2.7)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节录)(2011.7.29修订)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3.7.5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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