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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规制冲突裁决的国际投资仲裁改革研究--以管辖权问题为核心
0.00     定价 ¥ 58.00
宁波大学园区图书馆
此书还可采购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ISBN:
    9787520303606
  • 作      者:
    作者:肖军
  • 出 版 社 :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7-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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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肖军,男,1970年3月生,湖北武汉人。1991年获武汉大学文学学士学位,2006年获德国萨尔州大学法学博士学位,现任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副教授。主要研究领域是国际投资条约、国际投资仲裁及WTO法,讲授国际经济法、国际投资法、WTO与区域贸易协定等课程。在德国NOMOS出版社出版德文专著一部,已在学术期刊上发表英文、德文及中文论文十余篇,其中包括Journal of World EnergyLaw & Business、《法商研究》等知名学术期刊。已主持包括国家社科基金、司法部项目在内的多个科研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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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近年来,国际投资仲裁裁决不一致现象备受关注,成为批评和质疑国际投资仲裁机制的主要理由。肖军著的《规制冲突裁决的国际投资仲裁改革研究——以管辖权问题为核心》以仲裁管辖权为核心,以解决裁决不一致问题为目标,研究晚近投资仲裁机制改革的相关举措和设想,为我国投资条约实践提出相应对策建议。在厘清国际投资条约发展现状的基础上,《规制冲突裁决的国际投资仲裁改革研究:以管辖权问题为核心》对产生不一致裁决的平行程序问题进行理论探讨,详尽分析了关于仲裁管辖权的若干冲突裁决。针对“轻浮之诉”的快速审议程序、上诉机制和常设投资法院构想是晚近投资条约采纳的相关改革措施,《规制冲突裁决的国际投资仲裁改革研究:以管辖权问题为核心》对它们的设计与不足作出了批判性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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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规制冲突裁决的国际投资仲裁改革研究:以管辖权问题为核心》:
  随后,仲裁庭从多个角度对最惠国待遇条款能否适用于争端解决条款展开详细分析。
  第一,关于同类原则(ejusdemgeneris),争端双方都援引了该原则支持本方观点,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对1978年《最惠国条款(法)最后草案》的评注也肯定该原则的适用,因此该原则是解释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公认准则。不过,这里作为比较对象的基础条约和所援引的第三方条约,无论从相关争端解决条款还是两个条约整体上来看,它们所调整的事项本质上都是相同的,争端解决条款调整的事项与条约整体调整的事项具有清晰的逻辑联系,因此基于同类原则本身,不能将争端解决条款断然排除在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范围之外。但是,同类原则只是限定了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的外延,却没有告诉我们,缔约方意图将该条款实际上适用于哪些特定事项,因为正如前述国际法委员会评注所言,国家所受约束以其所承担义务为限。
  《规制冲突裁决的国际投资仲裁改革研究:以管辖权问题为核心》认为,仲裁庭有关同类原则的分析是令人信服的,就这里所争议的问题即能否依据双边投资条约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援引另一双边投资条约的争端解决规则而言,同类原则难以成为反对适用的依据。
  第二,关于本案所涉最惠国待遇条款使用的“待遇”一词,它是只包括实体性待遇,还是也包括程序性保护呢?由于条约本身未专门给出定义,也没有证据显示缔约方有意使其具有特殊意义(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四款的意义上),因此需分析该词的通常含义。对“待遇”一词,有仲裁裁决作出了相当宽泛的解释,学者对前述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但这里的关键不是一般性讨论“待遇”可以或者“应该”如何解释,而是本案所涉之条约的缔约方意图赋予它何种含义。为此,必须求助于“当时法原则”(principle of contemporaneity)。在缔结阿一德条约的1991年,条约之诉和合同之诉的区分尚未彰显,争端解决条款被理解为主要与国际投资合同相关,最惠国待遇与投资者一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这一条约问题尚未产生。1992年世界银行的《外国直接投资待遇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第三部分“待遇”的规定表明,该词虽然包含了投资者在国内司法中享有公正和有效程序的权利这一公认的习惯国际法义务,但不涉及国际(与“国内”相区别)争端解决。《指南》只在另一完全独立部分述及投资者一东道国争端解决。因此,这说明当时“待遇”和国际争端解决被视为不同事项。
  不过,鉴于《指南》的软法性质,仲裁庭指出,上述分析虽然倾向于表明当时缔约方无意将国际仲裁视为“待遇”,但仲裁庭并不打算基于对“待遇”这一相当宽泛的词语的孤立审查得出确切结论,而是因为条款的若干其他要素也指向这一理解。裁决的这一说明实际上是针对布劳法官的异议而为。
  布劳法官的异议从三个方面反驳了仲裁庭对“待遇”的分析。首先,裁决的解释路径错误。它主要依据的是《指南》这一与所涉条约关联甚小的文件,而跳过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所要求的解释步骤;虽然公约第32条允许使用像《指南》这样的补充资料,但应该是在依第31条解释而意义仍属不明之时,而裁决根本没有适用第31条。与此相关的是,裁决没有适当考虑此前至少9个仲裁裁决作出如下认定的事实:待遇一词的含义足够宽泛以涵盖争端解决并允许规避18个月等待期。其次,仅就标题而言,《指南》本身的标题便包括“待遇”一词,为何《指南》中的“争端解决”部分不在“待遇”涵盖范围内?更重要的是,就《指南》所列举的待遇内容而言,公平公正待遇早已被公认包含争端解决事项。再次,同一最惠国待遇条款也适用于“与投资有关的活动”,这些活动包括“投资的管理、使用、享有和处置”,它们的通常含义便涵盖投资者通过争端解决机制保护其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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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国际投资条约发展的新趋势
一 细致:近年来主要发达经济体的国际投资条约变化趋势
二 差异:我国晚近投资条约的突出特点
三 多样:国际投资条约改革趋势的具体表现
四 协调:多样性对我国投资条约提出的体系性要求

第二章 国际投资仲裁中平行程序的规制
一 备受关注的国际投资仲裁平行程序问题
二 国际投资仲裁平行程序的界定
三 国际投资条约对平行程序的规制
四 投资仲裁庭可采取的其他解决办法

第三章 最惠国待遇适用于争端解决事项问题
一 概述
二 争议的发端:马菲基尼案与普拉玛案
三 有关仲裁实践的发展
四 小结

第四章 主权债券违约争端的仲裁管辖权问题
一 问题的提出
二 阿根廷主权债券争端三部曲
三 邮政银行案
四 小结

第五章 ICSII)仲裁规则第41条第5款的解释与适用
一 第41(5)条概述
二 环球石油案与布兰德斯案:第41(5)条适用标准的确立
三 环球贸易案与:RSM案:拒绝全部诉请的实例
四 美赞莱案与艾米斯案:拒绝部分诉请的实例
五 第4l(5)条适用的小结
六 双边投资条约采纳第41(5)条程序的实践与问题

第六章 国际投资仲裁上诉机制的理论分析与设计构想
一 晚近国际投资条约中上诉机制的构想
二 上诉机制价值的衡量基准:加强裁决一致性
三 保证上诉机制实现一致性功能的制度设计
四 现有双边投资条约体系下上诉机制面临的问题与应对
五 小结

第七章 欧盟TTIP建议中的常设投资法院制度
一 欧盟建议的背景与由来
二 投资法院的制度设计
三 TTIP中的投资法院制度建议评析
四 欧越FTA和CETA中的投资法院规则:缺陷的佐证
五 建议:更加合理可行的常设机构设计

第八章 中欧双边投资条约的投资仲裁机制
一 历史背景与研究意义
二 CETA与中加双边投资条约的投资仲裁机制总体比较
三 CETA对仲裁庭管辖权和设立的新规定
四 CETA对已有仲裁程序规则的丰富与细化
五 CETA中新创的仲裁程序规则
六 结论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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