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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营活动常见法律问题案例解析
0.00     定价 ¥ 28.00
宁波大学园区图书馆
此书还可采购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ISBN:
    9787535791665
  • 作      者:
    作者:罗文正//郑明景//张融
  • 出 版 社 :
    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7-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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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农村经营活动常见法律问题案例解析》采用案例分析的形式,选取经常发生在农民朋友身边的真实典型案例,以案说法,系统讲述涉及农民主要权益的法律基础知识和相关纠纷的防范和解决技巧,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向农民朋友解析我国主要涉农法律制度,向农民朋友传授简单易行的维权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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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农村经营活动常见法律问题案例解析》:
  22.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担保?
  【案情简介】
  被告张军荣、王恒杰系原告邓州市邮政局的职工,赵更生系该邮政局聘用的业务代办员,邓州市邮政局根据上级规定,要求招聘劳务人员,必须由当地邮政职工担保方可工作。2004年2月15日张军荣为赵更生担保向邓州市邮政局签订了邮政业务代办员经济担保责任书,内容为:我叫张军荣,系邓州市邮政职工,自愿为邓州市邮政局单位特快汇款业务代办员赵更生提供经济担保,并愿意承担赵更生代办员在代办邮政业务过程中由于工作疏忽或失误对邮政局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2005年邓州市邮政局又根据省局印制的劳务工或委代办人员担保书的格式,由被告王恒杰为赵更生担保向邓州市邮政局签订了担保书,内容为:在合同或协议期内,我自愿对被担保人在担保期间所发生的经济纠纷及案件负一切责任。注:本担保书一式四份,一份交使用部门,一份交担保人,一份交劳务工本人,一份交人事员。2006年12月至2007年5月,赵更生在邓州市邮政局工作期间,私自将19户汇款人的48700元的汇款据为已有,并外出下落不明,邓州市邮政局为此支付了19户汇款人的48700元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二被告的保证合同有效,并对赵更生所造成的经济损失48700元承担保证责任。二被告要承担保证责任吗?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担保的适用范围。我国法律中关于担保适用范围的规定主要体现有3条:一是《物权法》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二是《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可以采用保证、抵押、留置或定金等方式担保债务履行。三是《担保法解释》中进一步明确,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因此,我国担保适用的范围可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①担保物权仅可在民商事行为产生。非民商事行为中不产生担保物权。②担保仅适用于民商事活动中产生的具有财产性质的债权债务内容的关系。③担保物权仅适用于民商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本案中“担保合同”是要求张军荣、王恒杰为赵更生在代办邮政业务过程中由于工作疏忽或失误对邮政局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负担保责任。而赵更生与邮政局在代办邮政业务过程中系单位与职工的内部职务从属关系,不是民商事关系,不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赵更生在代办邮政业务过程中贪污、盗窃等与职责有关的行为,应由刑法调整。本案“担保合同”所指向的“主合同”,约定的不是民商事法律关系,而是企业的内部管理工作。所谓的担保,不是为了实现债权人的债权,而是要保证“被保证人”在工作期间不出现违法违纪的行为。因此,本案所引发的纠纷不应当由民法调整,二被告也就没有所谓的保证责任。
  【法律小贴士】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只是对因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主合同发生的债进行担保。这些主合同约定的当然是民事关系。不是民事关系就不能设定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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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篇 农村经营中的主体法律问题
第一章 合伙
1.什么样的关系才是个人合伙关系?
2.单纯提供技术性劳务可以成为合伙人吗?
3.仅有共同经营行为没有合伙协议能认定为合伙吗?
4.没有参与合伙经营的合伙人还是合伙人吗?
5.各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关系?
6.合伙做生意由一方收取的货款丢失应由全体合伙人分担损失吗?
7.口头合伙协议有效吗?
8.合伙债务和合伙人的个人债务是一回事吗?
9.不符合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情形能退伙吗?
10.入伙人对人伙前的合伙债务要承担责任吗?
11.什么是合伙经营中的竞业禁止?
12.合伙企业约定出资与实际出资不一致,如何分配利润?
13.合伙人去世,其子女能继续当合伙人吗?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
14.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纠纷应如何承担?
15.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后的债务由谁承担?

第二篇 农村经营中的物权法律问题
第三章 物权法基本知识
16.物权的具体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
17.如何公示才能真正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第四章 所有权
18.所有权人可以在自己的财产上为他人设立哪些权利?
19.自己的东西被别人卖掉了,还能要得回来吗?
20.不动产共有人在什么情况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21.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哪一个更优先?

第三篇 农村经营中的担保法律问题
第五章 担保的一般知识
22.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担保?
23.什么是反担保?
24.担保物灭失了,担保还有效吗?
25.当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并存时,如何行使担保权?
第六章 保证
26.私立学校可以作为保证人为他人的贷款提供担保吗?
27.没有约定保证期限,保证期间是多长?
28.主合同债权人将债权让与第三人,保证人还要承担保证责任吗?
29.主合同履行期限变更对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有影响吗?
30.最高额保证合同中保证责任如何承担?
第七章 定金
31.如何认识立约定金的性质?
32.定金和预付款有没有区别?
33.定金和订金是一回事吗?
第八章 抵押
34.抵押与置押同时存在,哪一个效力更强?
35.在抵押合同中能否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物的所有权就直接归债权人所有?
……

第四篇 农村经营中的合同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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