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新解:基于马克思正义观的立场》:
1.中国传统正义观的永恒意义——德性正义
中国传统正义观基本是一种德性正义,主要表现为一种道德自觉,体现一种道义精神,追求一种神圣生活,提倡人在道德上的自我修养、自我完善,重视道德意识和道德行为。前文谈及正义观的实质正是“对个体性与社会性的理性平衡”,所要处理的正是个体与整体的关系问题。中国传统正义观强调个人对整体、对社会的道义责任,可以被归为整体本位的正义观。如孑L子在价值观上的群体本位,决定了他在正义问题上着眼于从社会需要出发对个人行为提出要求。整体本位的倾向在古代占主流地位,中西大体一致,只不过近代以降,西方正义思想才把个体作为出发点。对于中国古代整体本位的正义观,我们也应该给予有分析的评判,纠正它的用笼统、含糊的群体价值来模糊不同的个体价值的片面性,同时不能抛弃它包含的合理内容——走出原子式的个人主义,肯定群体存在的实体意义和价值意义。德性正义所崇尚的崇高道德理想具有超越时代的永恒价值,我国古代仁人志士的高尚道德精神的事迹最真实、最纯朴地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美德,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永恒意义。
2.中国传统正义观的内在不足——缺失法律制度正义
纵观人类社会文明史,正义思想家们几乎都是在个人正义和制度正义两个层次使用正义这一概念①。一般来说,个人正义涉及的是个人性质的自我修养、道德;制度正义较之个人正义更具有根本性,制度是实现正义的根基和核心。正义必须由社会制度来保证。没有正义的社会制度,正义就不会最终实现,失去正义的社会制度就应该改变。这就是正义观讲的制度正义。马克思正义观重视制度正义,当代西方主流正义观亦是如此。约翰·罗尔斯指出: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制度问题,“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如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个思想体系,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予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予以改革或废除。”②反观中国历史上的正义观,法律等制度的维度在中国传统正义概念中并没有占据一个主导地位。正视中国传统正义观缺失法律制度正义这个根本问题,是实现中国传统正义观转化为现代正义观的关键之一。
3.中国传统正义观的境界追求——和而不同
在中国传统的正义思想中,包含着一种非常精微的和谐理念的追求。中国传统正义观的境界追求是和谐型正义,但是,这种和谐型正义实际上是建立在“和而不同”的基础上的。这里的不同,就是儒家的正义观主张“差等”,是在承认等差的同时追求和谐。差等思想承认社会等级的基础上寻求正义,直接表明中国传统正义观不反对等级制度,这尽管是与近现代正义观不相容的(但与西方古代正义观有相通之处),应该加以扬弃。但同时应该看到这也反映着中国古代思想家为追求正义的思考:“和而不同。”这与卢梭的“不平等”有异曲同工之妙。卢梭曾说:“我认为人类存在着两种不平等:一种我称之为自然的或生理的不平等,因为它是由自然造成的,包括年龄、健康状况、体力以及心理或精神素质的差别;另一种,我们可以称之为伦理或政治上的不平等,因为它取决于一种协约……而这种协约是由某些人专门享受且往往有损于他人的各种特权组成的。”①“自然的或生理的不平等”永远无法消除。“伦理或政治上的不平等”的存在才有强调公平正义的必要。所以我们应将追求正义的目标定位为在承认差别的基础上达到社会和谐,这是我国传统正义观包含的“和而不同”等差思想的价值积极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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