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人治到法治:大学发展的秩序逻辑(以沈阳师范大学为例)》:
第二节 秩序阈限:大学发展的实现空间
大学的长远发展,需要以解决两个问题为前提:第一,如何理顺大学运行中与政府、市场等外部关系主体的诸多矛盾;第二,如何整治大学自身运行和发展过程中内部关系的诸多痼疾。将大学的发展置于一个合理的空间内,即遵守介于对内自由阈限与对外自主阈限之间的秩序逻辑,并不断探求大学发展阈限的穷值,是大学持续发展的秩序张力追求所在。
一外在秩序:大学发展的自主阈限
鉴于大学对外在追求自主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着与政府权力和市场权力等外部权力的博弈,注重大学外部治理,构建大学发展的外在秩序,在合理安排政府和市场等外部主体参与大学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努力扩张大学的自主权就成为大学发展对外秩序逻辑的主旋律。
现代大学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介入程度越来越深,大学与社会之间的密切联系需要相应的对外建设制度予以保障。制度保障,站在政府的角度,无疑是要最大程度发挥对大学管理的行政干预;站在市场的角度,却是致力于不断寻求能够顺利联结参与大学治理领域的信息沟通渠道。然而,大学自治面临强势的政府行政干预和市场的利益要求,越来越变成一个口号,大学的自主取向与政府行政干预和市场利益要求的秩序规范成为现代大学对外关系的一对矛盾。从高校的法律权利来看,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内容包括招生、学科专业设置、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科技文化交流合作、机构设置与人事管理、经费使用等方面权利。高校办学自主权源于大学的学术逻辑,其实质就是以教学与科研为核心的学术自主权。大学对外自主不能超越其作为高等教育领域社会公共组织,不能威胁和损害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底线。
二内在秩序:大学发展的自由阈限
大学的科学发展要求具备一个自由、多元、开放的行政权力、学术权力和其他利益群体权力和谐共生的内在秩序体系。以大学各级管理者以及教辅人员为主体所行使的行政权力旨在维系学校组织结构的存在与发展;以学术人员和学术组织为主体所行使的学术权力作为体现大学独特性的支配力量,是大学自身存在的本质要求和价值体现;包括学生在内的其他利益群体是参与学校各项事务的民主代表。这三种权力只有在特定的阈限中才能将自身作用发挥到极致。
不同于学术权力在大学治理中的功能具有松散、自主和民主的特征,对于强调制度和秩序的行政主导型科层制组织体系的行政权力,管理者尽量把自己的意志和价值取向体现在大学制度之中来保证其目标的实现,行为方式上强调制度的统一性、行政性和效率优先,这种秩序性因素避免了大学发生自由化的无序状态。然而,如果管理者没有充分考虑到制度本身是否体现公平、是否符合学术发展的客观规律、是否体现大学制度保障自由的重要功能,就容易将大学自身陷入行政专制和垄断的旋涡之中,导致“学术自由”“大学自治”“教授治校”等大学发展的内在逻辑受阻,学生等群体的民主利益也不能够得到全面保障。例如,高校行政权力泛化的现象比较严重,学术权力日益边缘化而偏离了“学术中心”,极容易产生虚空和散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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