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部地区未成年人检察:践行与思考/暨南少年家事法研究文库》:
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机制概述
(一)“捕诉监防”一体化
就检察机关处理的未成年人工作而言,具备打击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未成年人再犯、矫正未成年人以及在诉讼中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职能。而科学配置检察权、积极探索新的工作模式、推进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有效运行也是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捕诉监防”一体化模式便在其中。2011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中明确指出,检察机关应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这亦为“捕诉监防”一体化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模式奠定了基础,一体化工作机制至此正式确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第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未检部门实行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同一个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负责同一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和犯罪预防等工作,以利于全面掌握未成年人案件情况和未成年人身心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帮助、教育,切实提高工作质量和效果。”具体来说,“一体化”强调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由同~承办人全面负责,工作内容涉及审查批捕、起诉、立庭支持公诉、诉讼监督以及贯穿全程的预防帮教。在案件处理中,应实现专人审查、全程办理的“一竿子到底”工作模式,提高办案效率,以追求更为积极、有效的办案效果。近年来,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专门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在全国铺开,在司法实务中也有逐渐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不同阶段及程序集中于一个专业部门的趋势,一体化格局现象明显。在过往的实践探索中,检察机关常常将“打击、惩罚犯罪”放在重中之重,而对“预防犯罪”的关注较少,而一体化模式的构建则使得检察机关更注重将“惩罚犯罪”与“教育挽救”相结合,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
上海市检察机关对“捕诉监防”模式的前期探索立下了汗马功劳。早在1996年,上海市所有基层法院就已实现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全覆盖。2009年,全国首个省级未成年人检察处落地上海,至此,上海市三级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体系正式形成。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探索,上海一直走在前列,工作机制也从最初的“捕诉分离”,到“捕诉交叉”“捕诉合一”。随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渐次深入,未成年人检察职能也在不断扩大化,仅批捕与起诉已不足以满足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需求了。此后随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逐步形成了“捕诉防”一体化工作模式,对失足未成年人的跟踪帮教也同时加入进来。而这种一体化工作模式,不仅简化了案件流程,更有裨于针对性地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持续性的跟踪帮教。借鉴自上海的成功经验,“捕诉防”模式也逐渐在全国范围内铺展开来。在该模式运行十余年后,虑及职能的全面履行,不仅需要办理案件,更需要结合教育改造等综合手段一并进行方能实现最佳效果,因此在刑罚执行方面应有所偏向,加大法律监督力度,“捕诉监防”一体化模式应时运而生。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5月7日挂牌成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案组”,并为其提供设施齐全的专门办案场所,该院在柳北区辖区范围内对涉未成年人案件实行“捕诉监防”一体化模式。2016年,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立足当地实情,决定将原由柳州市城中区、柳南区、鱼峰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未成年人案件统一集中交由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负责批捕和审查起诉,实现集中管辖,柳北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案组”由此升级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同时,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专业化程度上,柳州市人民检察院亦实现了新突破。自2016年6月1日起,原由柳州市城中区、柳南区、鱼峰区人民检察院及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统一集中由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负责批捕和审查起诉,并由柳北区人民法院负责审判:(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共同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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