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的形成》:
(一)信息披露标志着现代环境法时代开始的法典——《国家环境政策法》,将信息披露作为其重要立法目的之一,这并非偶然。《国家环境政策法》要求联邦机构对拟议中的重大联邦行动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研究和披露,从而应对严重影响人类环境立法的科学上的不确定性。如果没有这样的制度装备和披露要求,生态环境的不确定性及其产生的风险和环境效应就会被忽略。因为很难获得有关环境影响的必要信息,又由于环境信息具有广泛、深远、长期的特点,这些环境信息的结构如此容易引发争议,因此,有一种自然趋势,即不去探究、当然也不可能揭示潜在的环境影响。
《国家环境政策法》引领的环境法革命,代表了克服这种自然倾向的努力。它要求进行必要的调查,以了解被提议的行动将对环境产生什么影响,包括其与可能的替代方案的影响之比较。而且,除了非常有限的例外情况,《国家环境政策法》要求公开披露信息,以确保那些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的人事先得到通知。
《国家环境政策法》的报告要求也直接反映了生态因果关系的空间和时间维度,这构成许多关于环境立法的科学不确定性和社会争议的根源。国家环境保护委员会根据环境质量理事会颁布的条例,要求提供一份现场或设施特定水平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一份纲领性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纲领性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旨在从更广泛的空间和时间维度解决潜在的环境影响。《国家环境政策法》的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企业要在政府遇到“重大新信息或情况发布”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补充。条例还明确规定,环境“影响”是指“间接影响”,即“由政府的行动造成的”,并在以后的时间或更遥远的距离,仍然可以合理地预见。环境影响是否显著,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它们是否“备受争议”。①
《国家环境政策法》通过法定语言,明确规定了环境规划的长期目标。该法将联邦政府的“持续责任”,描述为“每代人都是后代环境的受托人”。“环境影响报告书”需要讨论包括“人类环境的局部短期用途与维护和提高长期生产力之间的相对关系”等议题。进一步的要求,是讨论承诺保护“任何涉及拟议行动的不可逆转、不可恢复的资源”。②
相较于污染控制标准和排放限制要求,信息披露要求方面的法律法规更容易制定。信息披露是程序性而非实质性的,因而,制定过程中可以减少争议。信息披露提倡明智的计划和决策,但至少在表面上,并没有规定一个特定的结果。因此,信息强制披露并不像污染控制标准和排放限制那样,它不容易导致政治对立明显的义务分配维度。
信息披露也符合经济自由和自由市场原则,因此,在那些支持市场激励措施的人看来,信息披露制度优于命令和控制的监管制度。毕竟,自由市场的理论前提之一就是“完美的信息”,正是这些信息让买卖双方都能在各自的购买和销售中做出理性选择。因此,环境信息披露要求促进了自由市场的运作。
由于这些及其他原因,信息披露不仅标志着现代环境法的肇始,而且在随后的几十年里,它也被证明是环境法中最顽强的元素之一。《国家环境政策法》也一直是美国最重要的环境法“出口品”,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际上,至少有30个国家已经采用了他们自己版本的《国家环境政策法》,就像美国的每个州那样。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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