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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环境法的形成/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环境法学文库
0.00     定价 ¥ 78.00
宁波大学园区图书馆
此书还可采购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ISBN:
    9787520317771
  • 作      者:
    作者:(美)理查德·拉撒路斯|总主编:王树义|译者:庄汉
  • 出 版 社 :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7-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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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环境法的形成》是一部对美国环境法的演进历程进行系统研究的论著。美国环境法最初是如何产生的?环境法循此路径形成的原因何在?环境法当前面临的挑战是什么?这些问题的答案可以汇集成一个个引人入胜的环境法故事。通过审视美国现代环境法的前30年,研究美国20世纪70年代以来所发生的影响环境立法的正式事件和案例,本身不只描绘了一幅有关环境法的现实图景,更希望通过分析环境法的早期变迁,梳理环境法的发展历程,并探究自然世界是如何在其影响下发展的,以期对当下和未来环境立法的理论与实践有所参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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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环境法的形成》:
  (一)信息披露标志着现代环境法时代开始的法典——《国家环境政策法》,将信息披露作为其重要立法目的之一,这并非偶然。《国家环境政策法》要求联邦机构对拟议中的重大联邦行动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研究和披露,从而应对严重影响人类环境立法的科学上的不确定性。如果没有这样的制度装备和披露要求,生态环境的不确定性及其产生的风险和环境效应就会被忽略。因为很难获得有关环境影响的必要信息,又由于环境信息具有广泛、深远、长期的特点,这些环境信息的结构如此容易引发争议,因此,有一种自然趋势,即不去探究、当然也不可能揭示潜在的环境影响。
  《国家环境政策法》引领的环境法革命,代表了克服这种自然倾向的努力。它要求进行必要的调查,以了解被提议的行动将对环境产生什么影响,包括其与可能的替代方案的影响之比较。而且,除了非常有限的例外情况,《国家环境政策法》要求公开披露信息,以确保那些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的人事先得到通知。
  《国家环境政策法》的报告要求也直接反映了生态因果关系的空间和时间维度,这构成许多关于环境立法的科学不确定性和社会争议的根源。国家环境保护委员会根据环境质量理事会颁布的条例,要求提供一份现场或设施特定水平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一份纲领性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纲领性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旨在从更广泛的空间和时间维度解决潜在的环境影响。《国家环境政策法》的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企业要在政府遇到“重大新信息或情况发布”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补充。条例还明确规定,环境“影响”是指“间接影响”,即“由政府的行动造成的”,并在以后的时间或更遥远的距离,仍然可以合理地预见。环境影响是否显著,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它们是否“备受争议”。①
  《国家环境政策法》通过法定语言,明确规定了环境规划的长期目标。该法将联邦政府的“持续责任”,描述为“每代人都是后代环境的受托人”。“环境影响报告书”需要讨论包括“人类环境的局部短期用途与维护和提高长期生产力之间的相对关系”等议题。进一步的要求,是讨论承诺保护“任何涉及拟议行动的不可逆转、不可恢复的资源”。②
  相较于污染控制标准和排放限制要求,信息披露要求方面的法律法规更容易制定。信息披露是程序性而非实质性的,因而,制定过程中可以减少争议。信息披露提倡明智的计划和决策,但至少在表面上,并没有规定一个特定的结果。因此,信息强制披露并不像污染控制标准和排放限制那样,它不容易导致政治对立明显的义务分配维度。
  信息披露也符合经济自由和自由市场原则,因此,在那些支持市场激励措施的人看来,信息披露制度优于命令和控制的监管制度。毕竟,自由市场的理论前提之一就是“完美的信息”,正是这些信息让买卖双方都能在各自的购买和销售中做出理性选择。因此,环境信息披露要求促进了自由市场的运作。
  由于这些及其他原因,信息披露不仅标志着现代环境法的肇始,而且在随后的几十年里,它也被证明是环境法中最顽强的元素之一。《国家环境政策法》也一直是美国最重要的环境法“出口品”,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际上,至少有30个国家已经采用了他们自己版本的《国家环境政策法》,就像美国的每个州那样。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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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前言
第一部分 塑造环境法
第一章 时间、 空间与生态损害
一 地球的生态系统: 复杂性和动态性
二 地球的变迁
第二章 生态损害对环境保护法的影响
一 复杂性
二 科学上的不确定性
三 动态性
四 预防性
五 争议性
第三章 环境保护法对美国立法机构和立法程序提出的挑战
一 立法机构的架构
二 权威碎片化
三 联邦制与分权
四 偏颇的宪法
五 政治进程

第二部分 选择之路
第四章 环境法的萌芽
一 现代环境法的历史溯源
二 时空观念的改变
三 环境法的空间维度
四 环境法的时间维度
第五章 初始时代: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
一 法律领域的革命
二 理查德·尼克松: 一位推动和阻滞环境法发展的“环境总统”
三 国会、 法院和环境公益组织
四 理解二十世纪七十年代
(一) 信息公开的力量
(二) 缺乏互信带来的悲剧
(三) 环境立法的分歧: 联邦化和监管革新
第六章 奠基时代: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
一 未成功的里根改革
二 环境法的固化
三 美国法和法律职业中的绿色主义
四 理解二十世纪八十年代
(一) 环境法的坚守
(二) 改造变革者
(三) 环保组织的分裂
第七章 成熟时代: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
一 不断转变的政治风向对环境法的影响
(一) “与美国签约” 与第104次国会
(二) 联邦司法机构性质的转变
二 “环境种族主义: 正是如此”
三 州、 部落和地方环境法
四 环境法的国际化
五 理解二十世纪九十年代
(一) 两党合作的消亡
(二) 行政立法的兴起和拨款法案的附加条款
(三) 国家经济的 “绿色化”

第三部分 新千年的环境法
第八章 美国环境法新兴的体系结构
一 环境法的趋同
(一) 清洁空气法和清洁水法
(二) 污染控制法和自然资源法
二 环境立法的演进趋势
(一) 信息披露
(二) 公众参与和公民诉讼
(三) 在规定期限内广泛授权行政立法
(四) 许可证要求和刑事制裁
(五) 基于混合健康与技术的环境绩效标准
(六) 合作联邦制
第九章 时间和空间观念的改变: 环境法未来的挑战
一 空间观念的转变
二 时间观念的转变
三 对环境保护法的启示
四 改革环境法
(一) 通过更完善的环境信息来影响供给、需求与国家经济政策
(二) 扩散污染源的监管
(三) 构建国际环境立法机构
第十章 环境法的第二 “共和党时刻”
一 环境法中的党派分歧
(一) 行政部门
(二) 司法部门
二 环境法 “第二共和党时刻” 的前兆
结语: 绿色的忧郁
译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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