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力市场竞争法律规制论》:
一、电力市场资本结构研究的意义
本节研究视角从资本结构运动的行为结构进行分析资本结构对竞争秩序的塑造问题。由于制度经济学建立在行为科学基础之上,本部分拟从制度经济学出发,考察资本结构的变动状态与竞争秩序的互动状态,以期实现从行为结构角度,资本结构对竞争秩序的塑造。自人们开始进行经济交往以来,行为方式和限度与商品的内在特性密切相关,譬如使用上的排他性、排他成本的高低、其他使用者的成本、规模经济、交易成本等。本部分的研究讨论将运用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方法。SSP范式在市场、结构、制度变迁等概念将被运用到本节研究内容中。
制度经济学被运用到对市场结构和竞争秩序的分析并不罕见。市场竞争主体(厂商)行为理论与市场环境、公共政策等方面的分析理论,都有赖于制度经济学相关原理进行补充。市场资本结构和竞争环境特点对市场政策分析的影响较大。政策分析全部内容包括制度分析与物质生产函数分析(Schmid,1972)。①对于电力行业而言,对资本结构和竞争状态的分析可以借鉴行为经济学中关于状态、结构与绩效的研究视角。阿兰·斯密德认为,状态、结构和绩效的关系是人们经历状态的高度组织化的机会束的认知和行为规则的函数。②电力市场垂直一体化的传统市场结构,使自然垄断特征高度组织化,市场机制的机会束认知无法代入电力可竞争环节,因而,传统的市场秩序规则没有竞争效用函数的介入,也无法通过多元的产权结构塑造,建立富有竞争秩序的规则。
另外,行为经济学中“规模经济”的概念运用和论证对电力行业的特性,以及阐发资本结构和竞争秩序的关系更为清晰和更有应用价值。规模经济①中的SSP主要分析出,电力行业作为规模经济特性的产品生产行业,在垄断与参与竞争者数量的变量中,如果价格变化小则质量选择权主体的变化以及价格差异和竞争政策选择、对规竞争规则反作用于市场结构的标准等,都具有定量和定性化的分析视角之应用。最终,以SSP结构中“绩效”来评价电力市场化改革的目标达成状态,分析诸如电力价格的变化与消费者选择权、竞争者参与权之间的优势关系,从而催生多元产权的变动方向,电力成本的不稳定性、规模经济竞争的市场化程度和产权可选择范围都是电力改革绩效的考评指标。
对电力行业的市场资本结构分析过程中,行为经济学视角认为,“如果自然垄断定义暗示着合适的政策,那么这种偏见是蕴含价值取向的,两个主要的制度选择是公有产权或通过私有企业赋予特权”。②同理,电力市场资本结构之分析,基本上是沿着这一思路进行下去的。分析可知,缺乏竞争性企业的成本维持激励是垄断公有企业的最大弱点,虽然在规模经济效应下的定价不高于平均价格。这一点,将成为接下来的分析过程中,对电力市场资本结构重构的重大诱致因素。竞争性电力市场秩序构建的过程,是赋予非公因素的市场竞争参与主体以通过公平公正的方式获得特定质量与价格的供给选择权利,实现竞争本质的原初效益,但在政府对市场监管和管制过程中,需要加强监管的持续性和检测样本的可代表性筛选。如果在竞争初期,市场环境决定所有可能进入者暂不具有平等地位(Willianmson.1985),那么,根据制度经济学的终极要旨,在制度选择中,政府应当倾向于设计适应不同群体不同交易程度和适应性的普遍性制度。
在建立电力市场竞争秩序过程中,资本结构的重构一定会涉及交易成本的问题。此处,制度经济学“交易成本”的概念和要素运用也将成为重要的构建方式。制度经济学原理认为“与其他人交易不是免费的,需要花费时间与资源。交易成本有四个决定性因素或者变量:信息或者计量成本、合约成本、资产特定成本的承诺问题和风险成本。每个因素都是产品或者要素固有的,从而产生特定的相互依赖性”。交易成本与其他任何成本一样可以经济化,但是决定谁有什么可以经济化且谁在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谁支付不可避免的交易成本等是根本性制度。一旦建立起基本权利,每个角色可以在他们自己的机会束中进行经济化,这时交易成本成为绩效的一个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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