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与农村法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系列教材》主要介绍国家的各种法律法规、个人行为的法律后果、民事活动的规定、法律对人身权财产权的规定、婚姻家庭和遗产继承的规定等,还介绍了农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的规定,适合作为农民学习材料和培训教材。
上篇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章宪法与村民自治法的基本规定
第一节国家的根本制度
国家制度,又称为国家体制,是宪法和法律所确认和规定的关于国家本质和形式的制度的总和。国家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包括国家的阶级本质和国家形式,即国体与政体的制度,狭义的国家制度则只是指国家本质的制度,即国体。国家制度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形成的,一般来说,国家制度都规定在该国的宪法、法律和其他特别法中。
一、国家性质
国家性质,是指国家的阶级本质,反映社会各阶级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它决定着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和国家的结构形式,体现该国社会制度的根本属性,因此国家性质是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
(一)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制度
社会主义是我国国家性质最集中和最根本的体现,是区别于资本主义制度及其他类型国家制度的根本准则。
和资本主义制度相比,社会主义制度是以社会利益、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为本位,无论何时何地都最大限度地保护全体成员的利益。在这种制度的实行下,人民有共同的理想,即共产主义理想。社会主义制度下的财富是生产资料公有制,但不反对个人拥有财产,使得人民能够集中力量干大事。因此可以这样说,迄今为止,人类历史上最先进的一种制度就是社会主义制度。宪法指出,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二)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是指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的国家政权,反映了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三)民主和专政的有机结合
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是实现对敌人专政的前提和基础,同时对敌人实行专政又是人民民主的有力保障,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人民在不同的国家和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在现阶段,中国人民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而敌人,在现阶段则是特指那些极少数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
(四)统一战线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统一战线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是我国革命和建设胜利的重要法宝之一,不同的时期它有不同的任务。在现阶段,中国的统一战线已经发展成为爱国统一战线,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政治联盟。
二、国家机构概述
根据行使职权的地域范围不同,我国的国家机构可以分为中央国家机构和地方国家机构两种,中央国家机构是国家机构重要的组成部分。现阶段,我国的中央国家机构分为六大部分,即国家权力机关、国家主席、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军事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
(一)国家权力机关
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其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同行使国家立法权,决定国家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人员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每个少数民族都应该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都会举行一次会议,在闭会期间,其常设机关常务委员会来行使国家权力,常务委员会的成员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组成。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其权力只限于本行政区域之内,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人民代表大会还有权力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各项行政工作。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国家主席的要求是具有选举和被选举权,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国家主席可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对国务院组成人员进行任免,授予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代表国家接见外国使节等。我国现阶段的国家主席是习近平。
(三)国家行政机关
在我国,国家行政机关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和行政机关。国务院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通过的决议,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此外,国务院有权在它的职权范围之内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四)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国家的军事最高领导机关,它统率全国的武装力量,包括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由主席、副主席及委员组成。在我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事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
(五)国家审判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审判机关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国家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则设有高级人民法院,再往下一级就是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除了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必须公开进行。
(六)国家检察机关
人民检察院,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的设置是同人民法院相对应的,国家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地方设立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对于任何公民,在适用法律上都是一律平等的。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做主。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准则。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体现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社会主义民主实质的根本制度,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根本途径和形式,是人民把国家的、民族的和自己的命运最终掌握在自己手中,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可靠保证。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选举制度紧密联系,我国选举制度实行以下原则。
(1)选举权的普遍原则。即凡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一律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选举的平等原则。一切公民都以平等的地位参加选举,每个公民在一次投票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直接选举是指由公民投票直接选出候选人;间接选举是指由公民选出代表,再由代表选举候选人。我国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以及县、自治县人大代表实行直接选举;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实行间接选举。
(4)秘密投票原则。
(5)差额选举原则。即候选人的人数多于应选的人数。
四、基本经济制度
经济制度是指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以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为核心的各种基本经济关系的规则、原则和政策的总和。我国1999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1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
我国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两种基本形式。全民所有制经济即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控制着国家的经济命脉,决定着国民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2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上篇法律基础知识1
第一章宪法与村民自治法的基本规定()
第一节国家的根本制度()
第二节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三节村民自治法律制度()
第二章犯罪及其法律后果()
第一节犯罪及其法律后果()
第二节农村常见的犯罪行为()
第三章民事活动的基本规定()
第一节民法保护的权利()
第二节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节打官司要及时()
第四章民法对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保护()
第一节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
第二节民法对财产权利的保护()
第三节利用合同保护自己的权利、义务()
第四节农村常见侵权行为()
第五章婚姻、家庭和遗产继承()
第一节婚姻家庭法律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结婚()
第三节离婚()
第四节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五节遗产的继承()
第六章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
第一节妇女的权益保障()
第二节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第三节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本内容()
第四节老年人的权益保障()
第五节残疾人的权益保障()
第七章产品质量的保障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
第二节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八章妥善处理纠纷与理性维权()
第一节依法信访避免盲从()
第二节仲裁()
第三节调解制度()
第四节法律援助()
第五节社会救助关怀特困者()
第九章如何打官司()
第一节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第二节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第三节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第四节增强证据意识()
下篇农村法规136
第十章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一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概述()
第二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
第三节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四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登记、解散和清算()
第五节农民合作社的扶持政策与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制度及其纠纷仲裁()
第一节农业用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二节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及流转()
第三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第四节农村宅基地政策与法规()
第五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调解与仲裁()
第十二章自然资源和农业生产资料的法律保护()
第一节耕地管理法律制度()
第二节森林资源保护法律制度()
第三节渔业资源保护法律制度()
第四节农业环境保护法()
第五节农民如何使用农药、兽药()
第六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经营和使用规定()
第十三章动植物检疫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制度()
第一节动物防疫制度()
第二节植物检疫制度()
第三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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