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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大学法精神/中国当代公法研究文丛/中国地方法制研究中心书系
0.00     定价 ¥ 76.00
宁波大学园区图书馆
此书还可采购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ISBN:
    9787562076643
  • 作      者:
    作者:朱玉苗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7-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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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朱玉苗,男,1966年12月生,安徽庐江人,六岁启蒙,本科学英语,硕士学法理,今西南政法大学宪法与行政法专业博士研究生,专攻大学法。也曾放牛赶鹅,也曾捕鱼捉蟹;十年大别山区中学英语教习,十年嘉兴学院行政法讲师。干过五六年律师,发表十余篇论文。立功胆儿小,立德凡心重:人面桃花心态好,老老实实做学问。喜求真,乏经营,远影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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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大学法精神》是针对大学教学领域的专门法研究,大学法是大学之组织法,是学校运行的规则和保障。考察众多大学法法律渊源、法院判例以及大学法之各项具体法律制度,可以得出大学法精神是保障教学秩序、学位发放秩序和学术研究结论。目前,我国在大学教育方面没有统一法典,单行法律和部门规章,有些冲突与矛盾之处,理顺大学管理领域的法律、法规,对于大学的发展,以及中国学术的崛起都有十分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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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大学法精神》:
  总之,私立大学教师的雇主是私法主体(私立大学、私立大学受托人委员会),教师与私立大学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私法契约关系(民事雇佣法),教师学术自由性质和范围系私法契约权利。规制该权利的法律渊源,主要是合同法,兼以适用宪法。私立大学只要不构成“政府行为”,其限制教师学术自由,在不触犯宪法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的范围内,宪法很难对其加以制约。相对而言,宪法对私立大学雇主限制教师学术自由的再限制,力度相对较弱。公立大学教师的雇主是公法主体(国家,以政府为其代表),教师与公立大学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公法契约关系(公务员法),教师学术自由性质和范围系公法契约权利。规制该权利的法律渊源,除一般契约法原理之外,更须适用宪法和行政法等规制政府的法律。公立大学限制教师学术自由,一般不触及教师作为公民时的宪法基本权利。若必得限制,则以教师行使学术自由足以损害政府履行公共教育行政任务为限。公立大学教师较之私立大学教师,其学术自由受宪法保护的力度和范围要大得多。二、大学教育对象影响因素大学以学术为目的事业,传承知识的对象是学生。教师学术自由的限度,必须考虑学生因素。“普林斯顿大学雇佣辛格(Peter Singer)”事件,集中反映了因大学目的事业因素,各方对学术自由性质和范围理解所产生的差异。
  在安乐死、堕胎、溺婴和动物权利研究方面,辛格是一位具有世界级影响力的学者。但他在这些问题上的观点与主流大众观点相冲突,更与传统犹太教和基督教共同伦理相抵牾。普林斯顿大学受托人委员会、教师和学生,曾经在是否雇佣彼得·辛格作为德科波学院生物伦理学教授(De Camp Professor 0f Bioethics)问题上发生严重分歧。麦克奎尼丝曾经对该事件中的各方观点,特别是学生观点之间的分歧,进行了详细描述和说明。
  麦克奎尼丝首先宣称,因为争议是学术探究的核心,学者持有争议观念的权利内在于学术自由概念之中,学者不能被限制在重复那些现行时尚或原则合理的观点。大法官佛兰克福特在“斯维伊诉新罕布什尔案”中所说:“在大学共同体内,对自由的需要几乎不言自明的教育中,还没有哪个领域是如此彻底地被人类所解决,以至于不能再有新的发现在猜疑和不信任的环境里,学术不可能繁荣。教师和学生必须总是能够自由地研究、自由地学习和评价、自由地获得新的成长和新的领悟;否则我们的文明将枯萎甚至死亡。”麦克奎尼丝进一步说:“大学不能仅仅因为某观点有争议,而压制该观点的表达。即使是因为某人根据主流意见认为不合理或明确错误而有争议。”紧接着,他话锋一转:“然而,大学有责任确保它的学生们不被教授谬论,不被灌输一连贯的恶意宣传和谎言,并且——考虑到他们的年轻因素——不能败坏他们的道德。”在表明普林斯顿大学管理层和教师支持雇佣辛格的态度后,麦克奎尼丝摆出了四组学生的四种意见和观点:
  第一组学生认为:“大学和学院的总体价值,在于引发学术思考和非常态观点。如果一个人只想教师教授普通人认为正确的观点、宣讲普通的美国价值,那么他为什么到普林斯顿大学?在他家乡的街道角落,即很容易获得这方面的教育,并且肯定花费很少。人们来到普林斯顿是为了获得教育、扩展思维。他不仅仅要学习我们社会常规传统观念、价值和看法,他更需要接触新的和聪颖的审视世界的方式、接触新知识、接近前沿的现代学说。大学是一个现代前沿思想获得检验的场所。它是表达自由、信仰自由和思想自由的最后堡垒,也是不受妨碍、不受审查地进行辩论和探讨的最后堡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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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总序
自序
摘要
导言
一、研究目的
二、文献综述
三、研究方法和架构
第一章 学术自由概念申述
第一节 academic和freedom词义
一、academic词义
二、freedom词义
第二节 academic freedom词义演进
——、中世纪libenas philosaphandi
二、德国lehIfreiheit和lernfreiheit
三、美国academic freedom
四、academic freedom概念扩展与词义转换
第三节 学术自由概念争议及解决
一、学术自由概念争议
二、学术自由概念法理解析
三、academic freedom汉语翻译问题

第二章 学术自由类型分析
第一节 公民学术自由
一、公民学术自由法律性质
二、公民学术自由与宪法相关概念
三、公民学术自由之保护
第二节 大学学术自由
一、“斯维伊案”与大学学术自由概念
二、”凯伊西安案”与大学学术自由概念
三、“巴克案”与大学学术自由概念
四、大学学术自由概念消解
第三节 教师学术自由
一、教师与大学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AAUP学术自由概念去理解析
三、教师学术自由法律特征
四、教师学木自由是否为宪法权利的特别讨论

第三章 教师学术自由权利范围
第一节 教师学术自由权利范围的影响因素
一、大学法律性质影响因素
二、大学教育对象影响因素
三、大学事务本身性质影响因素
第二节 公立大学教师学术自由权利范围
一、研究自由和发表自由
二、讲学自由
三、校内言论和行为自由
四、校外言论和行为自由
第三节 私立大学教师学术自由权利范围
一、私立大学教师学术自由适用的法律
二、私立大学教师学术自由构成要素
三、教会大学教师学术自由特别讨论

第四章 教师学术自由保护措施
第一节 大学自治
一、大学自治概念
二、《达特茅斯学院特许状》解析
三、“阿龙斯案”评述
四、学术事务司法节制原则
第二节 学者自治
一、学者自治含义
二、行政事务民主决策
三、学术事务同行评议
四、同行评议:权利抑或权力
第三节 终身教职
一、终身教职法律性质和样态
二、终身教职起源和保护
三、终身教职存废论辩

第五章 教师学术自由法理辩护
第一节 教师学术自由本质主义辩护
一、大学本质学术
二、学术本质自由
第二节 教师学术自由功利主义辩护
一、真理追求理论
二、独立人格理论
三、人性倾向和滑坡理论
第三节 政体选择与教师学术自由
一、政体与教育
二、教师学术自由维护民主政体
三、极权政体摧残教师学术自由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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