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法精神》:
总之,私立大学教师的雇主是私法主体(私立大学、私立大学受托人委员会),教师与私立大学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私法契约关系(民事雇佣法),教师学术自由性质和范围系私法契约权利。规制该权利的法律渊源,主要是合同法,兼以适用宪法。私立大学只要不构成“政府行为”,其限制教师学术自由,在不触犯宪法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的范围内,宪法很难对其加以制约。相对而言,宪法对私立大学雇主限制教师学术自由的再限制,力度相对较弱。公立大学教师的雇主是公法主体(国家,以政府为其代表),教师与公立大学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公法契约关系(公务员法),教师学术自由性质和范围系公法契约权利。规制该权利的法律渊源,除一般契约法原理之外,更须适用宪法和行政法等规制政府的法律。公立大学限制教师学术自由,一般不触及教师作为公民时的宪法基本权利。若必得限制,则以教师行使学术自由足以损害政府履行公共教育行政任务为限。公立大学教师较之私立大学教师,其学术自由受宪法保护的力度和范围要大得多。二、大学教育对象影响因素大学以学术为目的事业,传承知识的对象是学生。教师学术自由的限度,必须考虑学生因素。“普林斯顿大学雇佣辛格(Peter Singer)”事件,集中反映了因大学目的事业因素,各方对学术自由性质和范围理解所产生的差异。
在安乐死、堕胎、溺婴和动物权利研究方面,辛格是一位具有世界级影响力的学者。但他在这些问题上的观点与主流大众观点相冲突,更与传统犹太教和基督教共同伦理相抵牾。普林斯顿大学受托人委员会、教师和学生,曾经在是否雇佣彼得·辛格作为德科波学院生物伦理学教授(De Camp Professor 0f Bioethics)问题上发生严重分歧。麦克奎尼丝曾经对该事件中的各方观点,特别是学生观点之间的分歧,进行了详细描述和说明。
麦克奎尼丝首先宣称,因为争议是学术探究的核心,学者持有争议观念的权利内在于学术自由概念之中,学者不能被限制在重复那些现行时尚或原则合理的观点。大法官佛兰克福特在“斯维伊诉新罕布什尔案”中所说:“在大学共同体内,对自由的需要几乎不言自明的教育中,还没有哪个领域是如此彻底地被人类所解决,以至于不能再有新的发现在猜疑和不信任的环境里,学术不可能繁荣。教师和学生必须总是能够自由地研究、自由地学习和评价、自由地获得新的成长和新的领悟;否则我们的文明将枯萎甚至死亡。”麦克奎尼丝进一步说:“大学不能仅仅因为某观点有争议,而压制该观点的表达。即使是因为某人根据主流意见认为不合理或明确错误而有争议。”紧接着,他话锋一转:“然而,大学有责任确保它的学生们不被教授谬论,不被灌输一连贯的恶意宣传和谎言,并且——考虑到他们的年轻因素——不能败坏他们的道德。”在表明普林斯顿大学管理层和教师支持雇佣辛格的态度后,麦克奎尼丝摆出了四组学生的四种意见和观点:
第一组学生认为:“大学和学院的总体价值,在于引发学术思考和非常态观点。如果一个人只想教师教授普通人认为正确的观点、宣讲普通的美国价值,那么他为什么到普林斯顿大学?在他家乡的街道角落,即很容易获得这方面的教育,并且肯定花费很少。人们来到普林斯顿是为了获得教育、扩展思维。他不仅仅要学习我们社会常规传统观念、价值和看法,他更需要接触新的和聪颖的审视世界的方式、接触新知识、接近前沿的现代学说。大学是一个现代前沿思想获得检验的场所。它是表达自由、信仰自由和思想自由的最后堡垒,也是不受妨碍、不受审查地进行辩论和探讨的最后堡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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