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巴文化研究》:
一、元代“土官治土民”与土司制度的形成
康巴地区因自古多部落,小部落割据意识相对浓厚。吐蕃崛起后,先后吞并了康巴地区的许多部落。在唐与吐蕃争夺康巴期间,康巴地区原有的部落要么依附唐朝中央政府,要么依附吐蕃政权。但9世纪下半叶,吐蕃崩溃,半个世纪以后,唐朝灭亡,两大政权均进入分裂期,康巴地区的众多部落又陷入互不相属的分裂局面。宋朝沿袭唐制,以羁縻州加以笼络,而并未结束这种部落割据的分裂局面。直到元朝建立初期,康巴地区仍然“处于各部落头人占地为王、各自为政、互不统摄的割据状况”①。
元朝甫建,对康巴地区继续沿用羁縻之策,采取“因其俗而柔其人”的治理方式。忽必烈在经过康区进攻云南的过程中,便诏谕各部落率其人民人附,宣布:凡归附者,均授给世袭官职,并颁给“玺书记金银符”予以确认。此即以“土官治土民”的土司制度之始。这一政策取得极好的效果,“西康各部,遂入于元”②,结束了康巴地区各部落分裂割据的局面。
元朝对归附的土司划分等级,主要的土司职官有“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和“长官司”等,其中“宣慰司”为最大的土司。据《元史》记载:“宣慰司,掌军民之务,分道以总郡县,行省有政令则布于下,郡县有请则为达于省。有边陲军旅之事,则兼都元帅府。”说明“宣慰司”在行政职能上是介于行省与郡县之间的负责上传下达的行政机构,如果兼有军权,则称为“宣慰司都元帅府”。
元代在康藏地区一共设置了吐蕃等处宣慰使司都元帅府、吐蕃等路宣慰使司都元帅府和乌思藏纳里速古鲁孙三个宣慰使司都元帅府,作为管辖康藏地区的地方最高行政机构,并兼摄军权。其中,吐蕃等路宣慰使司都元帅府管理范围包括青海玉树、果洛二州,四川甘孜、云南迪庆和西藏昌都的全部,以及四川阿坝的部分地区,范围与一般所称的康区相近。因这个范围“主要是朵甘思地区”,因此吐蕃等路宣慰使司都元帅府又简称为“朵甘思宣慰司”①。
元朝规定宣慰使司都元帅“秩从二品,使三员,同知二员,副使二员,经历二员,知事二员”,吐蕃等路宣慰使司都元帅除有宣慰使4员、副使1员外,其余皆与此同。其下有朵甘思田地里管军民元帅府,治所在今德格境内;刺马儿刚等处招讨司,治所在今芒康县;奔不田地里招讨司,治所在今巴塘境内;亦思马儿甘万户府,治所在今白玉县境内;以及奔不儿赤思刚百户、朵甘思哈答、鱼通路万户府、六番招讨司等②。
这些土司均由朝廷任命,职位世袭,在各自的辖区内行使管辖的权力。元朝对土司的任命、承袭、升迁、惩处、职责、义务等都做了规定。如土司官职需由“朝廷正式赐予诰敕(任命书)、印章、虎将、驿传玺书与金(银)字圆符等信物”后才正式生效③;再如土司即经朝廷任命,就需按规定向朝廷纳贡和纳赋,以象征土司臣服于元朝的统治,其所管辖地区是元朝版图的一部分。
土司制度的确立,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维护中央政权对康巴地区的统治,“终元之世,陇蜀边境,烽镝不惊”之说,即是对土司制度在维护中央对边疆地区统治上积极成效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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