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这种以明文规定的方式确定复杂客体的犯罪,在我国刑法中极为罕见。
一、本罪的复杂客体又有其复杂构成
虚假诉讼罪侵犯的复杂客体,与多数复杂客体仅包括主要客体与次要客体显著不同。虚假诉讼罪的复杂客体,可谓包含了理论上对复杂客体进一步分类的全部内容,不仅有主要客体和次要客体,还有选择客体。
根据我国刑法通说,主要客体是刑法予以重点保护的客体,而刑法予以附带保护或相对而言不是着重保护的客体,称为次要客体。显然,客体的主要与次要之分,主要是价值上的判断,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不能简单认为,刑法“予以重点保护”的主要客体就一定要比“附带保护”的次要客体更重要,在具体的犯罪中,次要客体的价值也未必小于主要客体。
某一直接客体是作为主要客体还是次要客体,取决于它在具体犯罪中的地位,而具体犯罪的归类又取决于刑法分则体系的章节设置。在某一类犯罪中,主要客体与该类型犯罪的同类客体相匹配,与同类客体具有一定的共通性,是同类客体在个罪中的直接表达,是同类客体的具体表现形式。次要客体也许在其他犯罪中具有很高的价值和地位,但因为它的内容在具体个罪中与同类客体之间缺乏互相匹配和共通的关系,所以就只得退居其次。主要客体与次要客体在刑法分则体系中处于何种位次,是多种因素综合发力的结果,具体的犯罪行为所具有的行为特点、立法者的价值取向、一国的立法传统、某一时期的刑事政策等,都会对主要、次要客体的位次产生影响。抢劫罪所侵犯的人身权利,相较于财产权利而言,就是次要客体。①主要客体和次要客体有着紧密的联系,当犯罪侵犯主要客体时,也必然同时侵犯次要客体,即主、次要客体“虽主次有别、但结伴而生”。所以,次要客体是特定犯罪构成的不可缺少的要件,尽管没有明文规定,但也存在于犯罪的基本构成之中。
虚假诉讼罪的复杂客体的复杂性之一在于:在侵犯司法秩序这一主要客体时,次要客体可能被同时侵犯,也有可能没有次要客体从而该罪只有单一客体,这完全取决于行为人“捏造事实”提起虚假诉讼的手段。比如,仅仅是自己伪造了一份合同,章印是真的,则可能只是妨害司法秩序;如果伪造合同时也伪造和使用了印章,则就侵犯了次要客体“印章管理秩序”。可见,此处的次要客体有时也是“选择客体”。虚假诉讼罪的复杂客体的复杂性之二在于:当某一个具体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妨害了司法秩序这一主要客体时,也有可能“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即同时侵犯主要客体和选择客体。
综上可见,虚假诉讼罪的犯罪客体的复杂性在于:本罪的具体犯罪可能只侵犯一个客体,即司法秩序,此时本罪表现为“简单客体”之罪;也可能同时侵犯主要客体和一个次要客体,此时本罪表现为“复杂客体”之罪;也可能同时侵犯主要客体和选择客体,此时本罪表现为有选择客体的“复杂客体”之罪;还有可能同时侵犯主要客体、次要客体、选择客体,此时本罪表现为既有次要客体又有选择客体的“复杂客体”之罪。所以,本罪在犯罪客一体上是复杂多变的。本罪犯罪客体上的复杂性,体现了立法者的“全面性”导向,即通过对本罪的直接客体进行复杂和多元化的设计,扩大了打击“虚假诉讼”的刑事法网,尽量将形形色色、扑朔迷离的虚假诉讼行为网罗其中。虚假诉讼犯罪,可变的是犯罪目的、犯罪手段、侵犯的客体,不变的是行为人捏造事实提起虚假诉讼、从而妨害司法秩序的犯罪本质,因此,其罪质特征仍要通过妨害“司法秩序”这一犯罪客体来把握。
三、犯罪客体的复杂性带来的问题
通说认为,犯罪与犯罪构成是两个既密切联系又互相区别的概念。其中,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前提和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解构和具化。犯罪概念回答什么是犯罪,以及犯罪有哪些基本属性;犯罪构成则进一步回答应当如何处理犯罪,以及犯罪的成立需要具备哪些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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