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解释分歧的司法化解》:
一个社会越复杂,其法律制度就越复杂。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整合变得更加脆弱,非法律治理机制在保证秩序方面的效率变得更为低下。随着制度变得越来越复杂和专门化,制度内部和不同制度之间的紧张增加了。随着个人和团体的差异和分层加大,社会关系也变得更加冷淡和困难,冲突和争论逐渐增多。而随着家庭和社区失去作为人们生活中心的位置,它们对于人们的控制也变得微弱和不那么普遍深入了。因此,伴随着不断增加的社会复杂性的,是不断增加的社会整合的问题,而这些问题不能仅仅通过非正式治理机制来应对。这就加快了法律制度的发展。①
可见,社会的发展带来的是制度不断分化,在这个过程中法律也逐渐分化为一个具有独立存在意义的系统。法律与其他社会制度和治理机制的主要分野有四:第一,法律治理机制是一个外部机制,仅仅指向人们的外部行动,通过对外在行为的规制来实现犯罪治理:第二,法律是一个正式化的治理,其拥有高度正式化的规范形式,是人们有意识创造的结果,在正式化程度方面,法律高于其他制度形式:第三,法律治理是一种强制性的否定评价,其体现国家意识,因此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并且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证;第四,法律治理具有专业性,其由一系列专门的机构和组织负责,制定法律的部门更加普遍和相对持久,通常存在很专门化的国家、地区和地方各级的立法组织。执行法律的部门更为普遍,高度官僚化与专业化的警察力量和法院遍布于各级政府,而且他们中的许多主要职位,都由受过专业训练和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所占据。
可见,法律治理机制与非法律治理机制的分离导致了刑法解释中规范评价与非规范评价的冲突与差异。毕竟二者的逻辑不同,追求也不同。前者体现为一种贯穿于法律治理机制的评价,后者则体现为一种贯穿于非法律治理机制的评价。在现代社会中,人们针对某一种行为的评价可能会依据多种因素。既包括法律,也包括道德,甚至还有历史积淀下来的文化习惯。而这样的多元评价之间往往可能产生冲突,如有的行为,可能违反道德准则但并不一定会违法。因为在任何一个现代社会中,道德评级与法律评价都不一定是完全重合的。双方虽然会相互影响,但并不必然得出一致的结论。就刑法解释而言,刑法解释是对于规范的解读,故而是一种基于法律因素的规范化评价,而不是一种基于非法律因素的非规范评价。
为了更好地描述刑法解释作为一种规范化评价的存在,在这里我们需要引入系统论的相关知识。系统具有结构并存在于环境之中。系统的结构是其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关联方式(系统把其要素整合为统一整体的模式)的总和。组织是一种有序的结构。①“一个系统之外的一切与它相关联的事物构成的集合,称为该系统的环境。”把系统与环境区分开来的东西称为系统的边界。②而系统与环境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是通过交换物质、能量、信息实现的。系统能够同环境进行交换的属性成为开放性,系统阻止自身同环境进行交换的属性成为封闭性。开放性和封闭性对系统的生存和发展都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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