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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2016.1总第32辑)/中国审判指导丛书
0.00     定价 ¥ 38.00
宁波大学园区图书馆
此书还可采购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ISBN:
    9787510916878
  • 作      者:
    编者:贺荣
  • 出 版 社 :
    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7-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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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2016.1 总第32辑)/中国审判指导丛书》经过精心编辑,和大家见面了。本辑栏目设置继续保持《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的一贯特色,包括“领导讲话”“司法文件”“请示与答复”“裁判文书选登”“案例评析”“调查与研究”“学术交流”七个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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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二、当事人的申请、答辩及举证
  保罗公司申请称:其与清河公司之间就国际棉花买卖合同争议的仲裁案已由国际棉协于2012年11月9日作出裁决,裁定清河公司向保罗公司支付各项款项合计137320.63美元以及直至全部款项支付完毕日之前的利息,但清河公司至今尚未履行该仲裁裁决的给付义务。为了保护保罗公司的合法权益和保障权利人实现自己的权利,特申请:1.承认国际棉协就本案所作仲裁裁决;2.清河公司立即给付保罗公司裁决款项124559.90美元;3.清河公司立即给付保罗公司裁决利息3429.73美元;4.清河公司立即给付保罗公司从2012年11月30日起至前两项款项全部给付完毕之日的利息,利率依据在纽约优惠利率上外加4.25%的年利率计算;5.清河公司立即给付保罗公司裁决书裁决保罗公司先行垫付的仲裁费用合计9331美元(等同于5705英镑);6.清河公司承担全部承认与执行费用。
  保罗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经公证认证的国际棉协仲裁裁决英文件及中文翻译件;证据2.经公证认证的含有仲裁条款的销售合同英文件及中文翻译件;证据3.经公证认证的保罗公司商业登记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护照复印件;证据4.经公证认证的授权委托书。
  清河公司答辩并质证称:对保罗公司所称事实无异议,对其所有证据亦无异议。清河公司收到了国际棉协仲裁裁决,但因公司已经停止生产经营,进入破产清算状态,现在无力履行该裁决。三、案件的基本事实2012年2月3日,保罗公司作为卖方与清河公司作为买方签订了两份编号分别为S023354、S023355的《销售合同》。第一份合同约定,清河公司向保罗公司购买约100公吨布基纳法索原棉,价格106.00美分/磅;第二份合同约定,清河公司向保罗公司购买约100公吨布基纳法索原棉,价格106.50美分/磅。两份合同支付条款均约定:装船月前15天从第一流银行开立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受益人为保罗公司,通知行为瑞士苏黎世UBS银行,瑞士苏黎世CH一8098,赖因哈特承担通知行/议付行的费用以及偿付费用。仲裁条款均约定:“依据位于利物浦的国际棉花协会的章程与规则。”两份合同的一般条款条件相同,第12条约定:“本合同订立时,受现行有效的国际棉花协会的规则和章程的约束。除非双方当事人得以取得友好协商协议,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将根据国际棉花协会的章程和规则并适用英国法律通过仲裁解决。除了为任何主张获取担保,你方(清河公司)不得就适合仲裁解决的纠纷采取其他法律行动对抗我方(保罗公司),除非你方(清河公司)已经首先从国际棉花协会处取得了仲裁裁决并根据协会的章程已经用尽了所有上诉程序。此条也适用我方(保罗公司)。”
  合同签订后,保罗公司与清河公司通过电子邮件相互联系。清河公司未依约开出信用证,合同无法履行,保罗公司认为清河公司违约,向其主张两份合同项下布基纳法索原棉约定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差价,总计124559.90美元。
  2012年7月10日,保罗公司向国际棉协提起仲裁申请,主张:由于清河公司无法、无能或疏忽开具相应的信用证,合同无法履行;根据规则225条和226条,合同将停止执行,并以结价方式与保罗公司结算,市场差价为124559.90美元。保罗公司指定A.‘rrede作为仲裁员,同时将申请书副本寄给清河公司。国际棉协随即通知清河公司在14日内提交指定仲裁员的详细情况,清河公司未回应,国际棉协于2012年8月3日指定T.Noah作为代表清河公司的仲裁员。2012年8月4日,国际棉协通知双方。指定D.J.Welsh为仲裁庭首席仲裁员。当天,首席仲裁员指示事项被发给双方,其中包含应遵从的详细的程序和时间指示要求;保罗公司通过电子邮件收到该通知,清河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和快递收到该通知;清河公司未提交任何说明。2012年9月7日,仲裁庭通知清河公司,给其延长7天回复时间;清河公司未予回复。2012年9月28日,仲裁庭要求保罗公司提交合同复印件;2012年10月1日,保罗公司提交了该等文件,该等文件随后也发给了清河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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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领导讲话】
在第二十四届全国海事审判研讨会上的讲话(2016年3月25日)
在第二十四届全国海事审判研讨会上的总结讲话(2016年3月25日)
在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庭长座谈会上的讲话(2016年4月7日)
加强自贸区司法保障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在第三届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司法论坛上的主旨发言(2016年4月28日)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2016年2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2016年2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为长江经济带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2016年2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对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授予珲春市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请示的批复
(2016年3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指定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商事案件的批复(2016年6月13日)

【请示与答复】
(一)关于仲裁协议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上诉人通利萨摩亚船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恒新贸易有限公司、福建融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的复函(2016年3月4日)
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上诉人通利萨摩亚船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恒新贸易有限公司、福建融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的请示(2015年12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山东省轻工业供销总公司与拉雷多海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仲裁条款效力的请示的复函(2016年3月15日)
附: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山东省轻工业供销总公司与拉雷多海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仲裁条款效力的请示(2016年1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申请人彭某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一案请示的答复(2016年5月13日)
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彭某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一案的请示(2016年1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就香港柏藤贸易有限公司诉云南惠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请示的复函(2016年5月25日)
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香港柏藤贸易有限公司诉云南惠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请示(2015年4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ACEO.C.T.G有限公司与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仲裁条款成立问题请示的答复(2016年5月27日)
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上诉人ACEO.C.T.G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仲裁条款成立问题的请示(2016年4月7日)
(二)关于域外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东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答复(2015年12月9日)
附: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东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2015年11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申请人FSG汽车工业控股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泛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奥地利联邦经济会仲裁中心SCH一5239号仲裁裁决一案请示的答复(2015年12月24日)
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FSG汽车工业控股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泛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奥地利联邦经济会仲裁中心SCH一5239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2015年10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西特福船运公司申请承认英国伦敦仲裁庭作出的“HULLXXK06—039”号仲裁裁决案件请示的复函(2015年12月25日)
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西特福船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电子进出口山东公司、被申请人荣成市西霞口船业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报告(2015年11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申请人保罗赖因哈特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清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一案请示的答复(2016年5月26日)
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保罗赖因哈特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清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2015年12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申请人来宝资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清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一案请示的答复(2016年5月26日)
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来宝资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清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2015年12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不予执行国际商会仲裁院第18295/CYK号仲裁裁决一案请示的复函(2016年3月22日)
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不予承认与执行国际商会仲裁院第182951CYK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报告(2015年9月25日)
(三)关于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中地海外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377号仲裁裁决案件的请示的复函(2015年10月26日)
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地海外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377号仲裁裁决案件的请示(2015年9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刘某某、张某某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054号仲裁裁决案件的请示的复函(2016年4月8日)
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刘某某、张某某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054号仲裁裁决案件的请示(2016年2月19日)

【裁判文书选登】
凯利置业有限公司与聚融(海门)商务城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
宁波福泰电器有限公司与世平国际(香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评析】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中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
——丰岛株式会社与山东省高密市华裕纺织有限公司
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
修船人在船舶被他人侵占后是否享有船舶留置权
——台州市园山船务工程有限公司诉舟山宏浚港口工程有限公司、舟山市安达船务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案

【调查与研究】
司法服务保障广东自贸区建设的机制构建
自贸区投资、贸易案件的特点与法律适用

【学术交流】
违反规章的合同效力判断
——从未经审批的外债合同的效力问题切入
内地(大陆)与港澳台民商事司法互助之现状及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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