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当事人的申请、答辩及举证
保罗公司申请称:其与清河公司之间就国际棉花买卖合同争议的仲裁案已由国际棉协于2012年11月9日作出裁决,裁定清河公司向保罗公司支付各项款项合计137320.63美元以及直至全部款项支付完毕日之前的利息,但清河公司至今尚未履行该仲裁裁决的给付义务。为了保护保罗公司的合法权益和保障权利人实现自己的权利,特申请:1.承认国际棉协就本案所作仲裁裁决;2.清河公司立即给付保罗公司裁决款项124559.90美元;3.清河公司立即给付保罗公司裁决利息3429.73美元;4.清河公司立即给付保罗公司从2012年11月30日起至前两项款项全部给付完毕之日的利息,利率依据在纽约优惠利率上外加4.25%的年利率计算;5.清河公司立即给付保罗公司裁决书裁决保罗公司先行垫付的仲裁费用合计9331美元(等同于5705英镑);6.清河公司承担全部承认与执行费用。
保罗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经公证认证的国际棉协仲裁裁决英文件及中文翻译件;证据2.经公证认证的含有仲裁条款的销售合同英文件及中文翻译件;证据3.经公证认证的保罗公司商业登记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护照复印件;证据4.经公证认证的授权委托书。
清河公司答辩并质证称:对保罗公司所称事实无异议,对其所有证据亦无异议。清河公司收到了国际棉协仲裁裁决,但因公司已经停止生产经营,进入破产清算状态,现在无力履行该裁决。三、案件的基本事实2012年2月3日,保罗公司作为卖方与清河公司作为买方签订了两份编号分别为S023354、S023355的《销售合同》。第一份合同约定,清河公司向保罗公司购买约100公吨布基纳法索原棉,价格106.00美分/磅;第二份合同约定,清河公司向保罗公司购买约100公吨布基纳法索原棉,价格106.50美分/磅。两份合同支付条款均约定:装船月前15天从第一流银行开立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受益人为保罗公司,通知行为瑞士苏黎世UBS银行,瑞士苏黎世CH一8098,赖因哈特承担通知行/议付行的费用以及偿付费用。仲裁条款均约定:“依据位于利物浦的国际棉花协会的章程与规则。”两份合同的一般条款条件相同,第12条约定:“本合同订立时,受现行有效的国际棉花协会的规则和章程的约束。除非双方当事人得以取得友好协商协议,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将根据国际棉花协会的章程和规则并适用英国法律通过仲裁解决。除了为任何主张获取担保,你方(清河公司)不得就适合仲裁解决的纠纷采取其他法律行动对抗我方(保罗公司),除非你方(清河公司)已经首先从国际棉花协会处取得了仲裁裁决并根据协会的章程已经用尽了所有上诉程序。此条也适用我方(保罗公司)。”
合同签订后,保罗公司与清河公司通过电子邮件相互联系。清河公司未依约开出信用证,合同无法履行,保罗公司认为清河公司违约,向其主张两份合同项下布基纳法索原棉约定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差价,总计124559.90美元。
2012年7月10日,保罗公司向国际棉协提起仲裁申请,主张:由于清河公司无法、无能或疏忽开具相应的信用证,合同无法履行;根据规则225条和226条,合同将停止执行,并以结价方式与保罗公司结算,市场差价为124559.90美元。保罗公司指定A.‘rrede作为仲裁员,同时将申请书副本寄给清河公司。国际棉协随即通知清河公司在14日内提交指定仲裁员的详细情况,清河公司未回应,国际棉协于2012年8月3日指定T.Noah作为代表清河公司的仲裁员。2012年8月4日,国际棉协通知双方。指定D.J.Welsh为仲裁庭首席仲裁员。当天,首席仲裁员指示事项被发给双方,其中包含应遵从的详细的程序和时间指示要求;保罗公司通过电子邮件收到该通知,清河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和快递收到该通知;清河公司未提交任何说明。2012年9月7日,仲裁庭通知清河公司,给其延长7天回复时间;清河公司未予回复。2012年9月28日,仲裁庭要求保罗公司提交合同复印件;2012年10月1日,保罗公司提交了该等文件,该等文件随后也发给了清河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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