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制度与乡村治理现代化转型:基于中国家户制与印度村社制的比较研究》:
二家户制路径依赖中的乡村治理原型
在新制度主义的三大流派中,历史制度主义对“制度”的认识和界定可谓超越了理性制度主义对制度的界定过窄以及社会学制度主义对制度的界定过宽的困境,踏出了认识制度的第三条道路,即通过第三种制度的认识来限定制度的外延。从历史制度主义对制度的界定(具体内容见第二章)可以看出,历史制度主义对制度的使用,不仅仅局限于其实体层面,还包含有一种结构关系意义的制度观。在历史制度主义者看来,从制度、利益与观念之间的结构性互动中来分析变量之间的相互关系,才是历史制度主义分析框架的真谛所在。①在这种结构关系意义的制度观中,制度首先作为一种结构性要素,是政治行为的制度根源,也即一项制度产生以后,一定会对制度结构内的政治行为、组织关系、政策方式或内容以及社会现实产生某种影响。这是因为:首先,制度为行为者提供机会;其次,制度对行为者设定限制;最后,制度的设定将会影响行动者的偏好和目的。在这里,制度其实成了一种自变量,即制度通过对行为的塑造而产生了某种政治后果,其关系模式表现为“制度一行为一结果”。随着家户制传统进入路径依赖的变迁稳定时期后,其作为中国传统农村社会中的一种结构性要素,也必然会对个体家户小农乃至传统村落社产生一定的影响,并进而形成具有传统乡村社会特色的乡村治理原型。
(一)制度一行为:家户制对家户及村落社会的形塑
家户制传统下的个体家户小农,在农业生产方面,主要依靠家庭劳动力,倚仗家庭自给资源,依赖传统经验技术,在小块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生产出来的产品也大部分由自己消费。费孝通先生曾这样来描述它:“中国经济的基本结构是一个个并存排列在无数村子里的独立小农”,“在这种小小的生产细胞中,不但消费可以自给,生产要素也能够自给。劳力是靠自己下田,必要时和别人换换工。”②而存在的劳动分工与合作也主要在家庭内部进行,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说:“耕种活动里分工的程度很浅,至多在男女间有一些分工,好像女的插秧、男的锄地等。这种合作与其说是为了增加效率,不如说是因为在某一时间忙不过来,家里人出来帮帮忙罢了”。①除了生产活动自给自足之外,家户中个体的日常生活及生老病死也几乎是在家户内完成的,并不依赖于各种公共服务和社会化的服务,当然,也正是因为个体家户没有公共服务的需求,所以当时的农村社会也没有发展出相应的公共设施。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