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高级检索
高级搜索
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出版时间 :
刑法分论(第2版)
0.00     定价 ¥ 56.00
宁波大学园区图书馆
此书还可采购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ISBN:
    9787562068204
  • 作      者:
    编者:严励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7-11-01
收藏
编辑推荐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是国家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的高校法学类专业出版机构,其宗旨是为中国法学教育、法学研究服务。多年来我社始终把法学教材建设放在首位,向广大读者提供研究生、本科、专科、高职、中专等各种层次、多种系列的精品法学教材,其中很多教材荣获国家教育部、司法部、新闻出版总署等部委的优秀教材奖,是我国重要的法学教材出版基地之一。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曾多次荣获国家良好出版社、先进高校出版社荣誉称号。在新时期,我们将一如既往地真诚为广大读者服务,努力为中国的法学教育事业做贡献。
展开
作者简介
  闫立(严励),男,法学博士。现任上海政法学院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高等学校教学名师,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法国巴黎第二大学访问教授,中共上海市委党校客座教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上海市法制讲师团高级讲师,上海市反邪教讲师团特邀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兼任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犯罪学研究会预防犯罪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上海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信访学会副会长、上海市监狱学会副会长、教育部全国高职高专教育法律类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项目学科评审组专家、上海市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委员。
  先后出版了《中国刑事政策原理》《中国刑事政策的理性建构》《刑事一体化视野中的犯罪研究》《秩序的中国解读——转型期中国社会矛盾之研究》《思考与言说——法治的理论与实践》等专著,以及《刑法案例教程》《刑法学》等教材20余部,在《中国法学》等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150余篇,主持完成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12项。荣获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优秀成果一等奖,吉林省青年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上海市邓小平理论研究与宣传优秀成果一等奖(2004年)、三等奖(2009年),上海市育才奖(2004年),上海市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2009年),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2012年)等多个奖项。
展开
内容介绍
  《刑法分论(第2版)》原则上是按刑法学的理论框架和现行刑法体系撰写的。不仅系统地论述了刑法学的基本原理,而且广泛吸收并剖析了近年来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案例教学法的原则,坚持了理论性和实践性的统一,同时注意及时准确地反映近年来我国刑事立法、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进展、新成果。《刑法分论(第2版)》的创新和突破还体现在编写体例上,每一章都包括了本章概要、学习目标、理论知识、学术视野、理论思考、实务应用等几大部分,可以使学生在学前有个预知,也可以使其在学后对知识点有个清晰的梳理。理论知识可以使学生准确、全面、系统地学习刑法学的基本原理;学术视野对不同学派或主要分歧意见予以系统归纳、简要阐述,特别是对相关前沿问题进行简介,可以为学生日后的深入研究抛砖引玉;理论思考能满足学生巩固基础、复习迎考的需求;案例评析不仅将理论具体化、形象化,使《刑法分论(第2版)》增强可读性,同时也培养了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展开
精彩书摘
  《刑法分论(第2版)》:
  第七节 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
  一、重大飞行事故罪
  重大飞行事故罪,是指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客体为航空运输的安全。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所谓“重大飞行事故”,是指航空器在飞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事故。“严重后果”,是指因重大飞行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严重损失。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本罪只能由航空工作人员构成。“航空工作人员”,既包括在空中飞行的机组人员,也包括地面控制指挥、后勤供给、维修保养等地勤人员。本罪主观上出于过失。
  根据《刑法》第131条的规定,犯重大飞行事故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是指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铁路交通运输的安全。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铁路运营安全事故”,是指致使火车发生倾覆或者毁坏危险的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是指出现人员伤亡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损失。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由铁路工作人员构成本罪。本罪主观上出于过失。
  根据《刑法》第132条的规定,犯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交通肇事罪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交通肇事罪的特征
  1.本罪的客体为交通运输的安全。交通肇事罪所涉及的交通运输,是指航空、铁路之外的道路运输以及水路运输。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要构成本罪,首先,要求行为人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为保证交通运输的正常运行与交通运输的安全而制定的法律法规,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内河避碰规则》《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等。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如酒后驾车,超载,超速,不在规定车道、航道内行驶,无证行驶,等等。如果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但行为人并未有交通违法行为,则不构成犯罪。其次,行为人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还必须造成严重的后果,即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他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3.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并非只有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才能构成本罪。
  4.本罪主观上只能出于过失。
  ……
展开
目录
第一章 罪刑各论概述
第一节 刑法分则的体系
第二节 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
第三节 刑法分则的法条竞合

第二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
第二节 危害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的犯罪
第三节 危害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犯罪
第四节 投敌、间谍、资敌的犯罪

第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第二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三节 破坏公共设备、设施的犯罪
第四节 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的犯罪
第五节 实施危险活动的犯罪
第六节 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规定的犯罪
第七节 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

第四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
第二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三节 走私罪
第四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六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七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八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九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五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一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
第二节 侵犯公民人身生命、健康权利的犯罪
第三节 侵犯公民性权利、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
第四节 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第五节 侵犯公民人格、名誉的犯罪
第六节 侵犯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犯罪
第七节 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第八节 侵犯婚姻、家庭关系的犯罪

第六章 侵犯财产罪
第一节 侵犯财产罪概述
第二节 抢夺型犯罪
第三节 秘密窃取型犯罪
第四节 骗取、诈取型犯罪
第五节 侵占型犯罪
第六节 挪用型犯罪
第七节 毁坏型犯罪

第七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
第二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三节 妨害司法罪
第四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五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六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七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八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九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十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八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一节 危害国防利益罪概述
第二节 非战时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
第三节 战时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

第九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一节 贪污贿赂罪概述
第二节 贪污犯罪
第三节 贿赂犯罪

第十章 渎职罪
第一节 渎职罪概述
第二节 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第三节 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第四节 特定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第十一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一节 军人违反职责罪概述
第二节 战时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
第三节 非战时违反军人职责的犯罪
参考文献
展开
加入书架成功!
收藏图书成功!
我知道了(3)
发表书评
读者登录

温馨提示:请使用宁波大学园区图书馆的读者帐号和密码进行登录

点击获取验证码
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