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企业破产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简明版及配套规定(新编简明版)》:
理解与适用
一、破产保全制度
破产保全制度,是指当事人提出破产申请以后(无论是进行破产重整还是进行破产清算),为了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最大限度地满足债权人利益的实现,破产法上设置的对债务人、债权人以及法院受破产程序开始约束,暂时停止针对债务人财产的有关行为的限制。
破产法中的财产保全制度在破产法律制度中居于重要地位,它关系到破产法宗旨及社会作用的实现和发挥。因此,建立一种制度以保证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之后,各个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得到平等的保护,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都处于同等地位,债权人其他妨碍公平清偿的行为都将被解除,是破产保全制度的功能所在。
二、我国《企业破产法》中债务人财产保全制度的规定
我国企业破产法对债务人财产保全制度的相应规定,可以透过破产申请受理裁定的法律效力进行解读。我国《企业破产法》通过下述有关规定,建立了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制度。
1.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为保证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企业破产法》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2.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3.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财产自动受到破产程序禁止个别清偿的保全效力的保护,所以,有关债务人财产的其他保全措施应当解除。
4.对债务人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的效力。《企业破产法》第1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三、司法解释对《企业破产法》中债务人财产保全制度的规定与完善
本条司法解释对破产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进行了规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界定:
1.时间上的适用条件。我国破产法以破产申请受理为破产程序开始的时间起点。对债务人全部或者部分财产进行保全在时间上的适用条件以破产案件受理后为宜。
2.实质上的适用条件。在破产法中,对债务人财产保全作为一种临时性救济措施,是相对于破产程序而言的,是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之后,由于利害关系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给破产程序的推进,或者对债务人财产造成紧急损害或构成重大威胁等,由破产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或人民法院依职权作出相应救济措施的制度。因此,可能潜在或者现实发生的来自于破产程序利益相关人的对债务人财产的重大威胁或现实侵害,是判断是否应当对债务人全部或者部分财产进行保全的实质适用条件。
3.经管理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作出。对债务人财产保全在符合前述时间条件和实质条件时,应当由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陈明相应的事实和理由,避免对债务人财产造成紧急损害,影响破产程序依法推进。
4.保全范围和措施。保全的范围为债务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此外,对债务人全部或者部分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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