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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简明版及配套规定(新编简明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简明版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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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学园区图书馆
此书还可采购4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ISBN:
    9787510919749
  • 作      者:
    编者: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 版 社 :
    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8-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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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简明版系列”丛书在对原有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内容进行精选、摘编、重组的基础之上,依据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原有内容进行更新补正,增加相关配套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专家型法官审读把关并选取重点法条,嵌入重点条文完整解读、案例及法律文件完整文本二维码,链接法信平台,供读者扩展阅读。
  “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简明版系列”丛书具有准确性、全面实用性、纸媒与数字内容深度融合的特点。
  《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简明版及配套规定(新编简明版)》是其中一册,适合从事相关研究工作的人员参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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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简明版及配套规定(新编简明版)》:
  一、条文理解
  买受人未在检验期间内提出异议,所导致的结果是法律上视为标的物无瑕疵。而对于买受人在检验期间内向出卖人提出异议通知,主张标的物存在瑕疵这一行为所引发的法律后果,审判实践中的认识并不清晰,这主要源于理论上对于买受人的瑕疵异议行为和瑕疵担保责任救济权没有进行清晰的划分,本条规定对此予以明确。
  (一)买受人在检验期间作出异议通知之法律效果
  1.瑕疵异议与瑕疵担保责任救济权之区分。瑕疵异议是指买受人在检验期间内向出卖人就合同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提出异议的行为。瑕疵担保责任救济权是指在瑕疵被证明确实存在的前提下,买受人享有的要求出卖人承担修理、更换、减少价款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或在瑕疵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时宣布解除合同的权利。
  买受人提出瑕疵异议行为和主张瑕疵担保责任救济权这二者之间有先后顺序之别,买受人在检验期间内提出瑕疵异议,是其行使瑕疵担保责任请求权的前置性条件。瑕疵异议受检验期间的限制,而瑕疵担保责任救济权依其权利不同分别受时效期间或除斥期间的限制。
  2.瑕疵异议通知之要件。
  (1)瑕疵异议通知的内容。第一,瑕疵异议通知的内容应当具体化,应明确指出具体瑕疵,不能笼统、抽象地指责标的物“欠佳”“有瑕疵”“与合同约定不符”等。第二,异议通知无需给出准确的原因。第三,异议通知无需明确说明出卖人是否构成违约,更无需在通知中表达将行使瑕疵担保责任救济权的意思。
  (2)异议通知的生效时间。在我国,由于对要约和承诺均采用到达生效,故对异议通知的生效时间,解释上应当认定为于到达出卖人时发生效力。
  (3)异议通知的期限。异议通知必须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作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在合理期间内作出。对此,不再赘述。
  (4)异议通知的形式。对于异议通知的形式,立法并未作相应的要求,以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均可。但从方便举证的角度,买受人最好选择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特快专递等方便举证的方式进行异议通知。
  (二)买受人的履约行为不能视为接受标的物
  在具体案件中,对买受人提出的瑕疵异议,出卖人往往以买受人已经支付了全部或部分货款、在对账时已经按照标的物无瑕疵的标准确认了欠款、对标的物已经实际进行了使用等为由进行抗辩,认为买受人实际上已经认可其交付的标的物合乎合同约定。审判实践中也经常出现以买受人的履约行为推定标的物无瑕疵的做法,其中尤以“一经动用即视为合格”认识为典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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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摘录)

第一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简明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12年5月10日)
[背景·内容·依据]导言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与认定]第一条
[预约效力·违约救济]第二条
[无权处分·买卖合同效力]第三条
[电子交易合同成立及效力]第四条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电子信息产品的交付]第五条
[多交标的物之保管]第六条
[有关单证和资料的范围]第七条
[发票的证明力]第八条
[普通动产·多重买卖的履行顺序]第九条
[特殊动产·多重买卖的履行顺序]第十条
三、标的物风险负担
[标的物需要运输]第十一条
[特定地点风险转移规则]第十二条
[路货买卖出卖人隐瞒风险事实之风险负担]第十三条
[未经特定的标的物风险负担]第十四条
四、标的物检验
[标的物数量和外观瑕疵检验]第十五条
[向第三人履行情形之检验标准]第十六条
[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间]第十七条
[检验期间或质量保证期间过短]第十八条
[瑕疵异议之效果]第十九条
[异议期间经过后之法律效果]第二十条
五、违约责任
[质量保证金]第二十一条
[修理费用之负担]第二十二条-
[减价责任]第二十三条
[逾期付款违约金]第二十四条
[违反从给付义务的合同解除]第二十五条
[违约解除与违约金条款]第二十六条
[调整违约金的释明权]第二十七条
[定金和赔偿损失之并用]第二十八条
[可得利益损失之赔偿]第二十九条
[混合过错规则]第三十条
[损益相抵规则]第三十一条
[瑕疵担保责任减免特约之效力]第三十二条
[物的瑕疵担保违约责任]第三十三条
六、所有权保留
[所有权保留的适用范围]第三十四条
[出卖人取回权]第三十五条
[取回权的限制]第三十六条
[已取回标的物之再出卖]第三十七条
七、特种买卖
[分期付款的界定及无效特约]第三十八条
[解约扣款的规制]第三十九条
[样品质量与文字说明不一致的处理]第四十条
[同意购买的推定]第四十一条
[试用买卖之排除]第四十二条
[试用买卖使用费]第四十三条
八、其他问题
[抗辩与反诉]第四十四条
[权利转让等有偿合同之参照适用]第四十五条
[本解释效力和溯及力]第四十六条

第二部分 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等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录)(1999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年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节录)(2009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
二、司法解释、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年12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年4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12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1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8年1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8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9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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