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及管辖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简明版及配套规定(新编简明版)》: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如何处理】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起诉、自诉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
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如何处理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当前,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对立案阶段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起诉,均规定为以裁定或者决定方式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同时规定,起诉人不服不予受理裁定,可以依法上诉。
关于本条的适用条件,据目前《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不符合起诉条件,不予受理的情形主要有以下类型:
一、民事起诉不予受理的主要类型
1.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2)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3)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不予受理;(4)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不予受理;(5)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不予受理;(6)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不予受理;(7)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8)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其他依法具有原告资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就同一侵权行为另行提起公益诉讼的,不予受理;(9)当事人就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不予受理;(10)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不予受理;(11)一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不予受理;(12)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3)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已经被人民法院承认,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予受理;(14)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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