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全书同。
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注释
2014年8月《预算法》修改中的最大亮点和突破在于对第1条立法宗旨的修改,删除了原预算法“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的规定,该规定实质上是将国家作为单纯的预算管理者,以确认和强化政府的预算权力为主要价值目标。同时,修订后条文增加了两个层面的内容:一是“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现代预算的本质要求,即将政府作为预算法的规范对象,加强对政府收支的规范、管理和监督;二是新增“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的规定,其中“全面规范”反映了全口径预算管理、规则管理、法治化管理的要求,“公开透明”则意味人民对预算的知情、监督和参与,体现了民主预算、公共预算的要求。
第二条【适用范围】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法规定执行。
注释
本条关于《预算法》适用范围的规定,是全口径预算管理原则的体现,与本法第4条第2款的“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的规定一起共同构成了完整的全口径预算管理原则的内容。所不同的是,本条规定更偏向动态的预算过程管理,而第4条第2款的规定则相对偏向静态的纸面预算收支管理。
第三条【预算分级】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
注释
我国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的预算级次制度。同时由于我国设置了五级权力机关和五级政府,因而相应设置了五级预算,即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因此,只要是一级政府就设置一级预算。在此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时会根据工作需要派出自己的工作机关,即派出机关(如地区行政公署),根据本级政府的授权进行各项预算资金管理活动,但其不作为一级预算看待。
全国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第四条【预算组成】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第五条【政府预算体系】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注释
我国现行已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类政府收支,主要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四类,但这并不排除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立新的预算类别。列举的四类预算应保持完整、独立。完整要求是预算完整性原则的具体体现,独立是复式预算原则的具体要求;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要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而此三项预算相互之间并不要求衔接。
第六条【一般公共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包括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和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转移支付预算。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中央本级收入和地方向中央的上解收入。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包括中央本级支出、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
注释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各项税收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功能分类,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外交、公共安全、国防支出,农业、环境保护支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支出,社会保障及就业支出和其他支出;按经济性质分类,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本条第3款是对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界定。其中,收入包括:(1)中央本级收入,即根据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划归中央财政的税收和非税收入,主要包括消费税、关税等固定收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共享收入部分;(2)地方向中央的上解收入,即中央收到地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财政体制规定上解的各项收入。根据财政部2007年发布的《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规定,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包括:(1)中央本级支出,是指经立法机关批准,按照财政支出分级管理原则,列入中央财政支出,用于中央各部门的支出。(2)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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