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干预与诚信选择:我国奶业发展研究》:
企业的本质决定了企业的诚信,包括企业诚信选择的能力及诚信选择的策略。从经济学的企业概念来看,企业具备生产和交易两方面的属性,就生产属性而言,企业是一个集中利用资源、提供商品及服务,并尽力创造利润的生产单位;就其交易属性而言,按照科斯对企业本质的解释,企业是将若干个生产要素所有者和产品所有者组织成一个交易整体、减少交易者数目和摩擦、降低交易成本的一种市场价格机制的替代。企业的经济学概念及本质阐述了,企业诚信行为选择的策略准则是对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追逐、对交易费用最大限度地减少。另一方面,法学将企业视为一个虚拟的人格,赋予其独立的财产利益与权利能力,这就意味着企业的另一本质是类似于自然人集合的存在。在市场交易中,交易个体被假设为理性的经济人,而企业作为与自然人类似的人格存在,也同样存在着成本和收益的理性算计。法学中企业的本质在经济学之外赋予了其诚信选择的能力,但也同样强调了企业本质决定下的企业诚信选择是基于一种理性的计算。
2.1 诚信理论
2.1.1 经济学的诚信理论
(1)交易成本理论
所有的生产都遵循价格理论,而价格机制的运行需要成本。科斯在1937年发表的《企业的性质》一文中将利用价格机制的成本称为交易费用,指出交易费用一般包含发现相对价格的信息成本,交易谈判和签约费用以及由不确定因素所导致的合同成本。而“建立企业有利可图的主要原因似乎是利用价格机制是有成本的,通过价格机制组织生产的最明显的成本就是所有发现相关价格的工作”(科斯,2003)。科斯认为,企业作为价格机制的替代,通过在企业内部由企业家指挥生产,进而替代复杂的交易市场结构,降低了市场的直接定价成本,即交易费用。张五常在科斯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阐释了企业节省市场交易成本的观点,他认为至少有四种交易费用的存在使得企业替代市场有利可图,其一,.市场要发现价格则需要大量的交易,而每个交易都要分别定价,其二,了解产品信息所需的费用,其三,对交易物特征和属性的衡量所需的费用,其四,在达成价格协议中对贡献的分解所需的费用(张五常,2003)。但张五常并不完全同意科斯关于企业替代市场的观点,他指出为了减少上述及其他各种交易费用、降低交易成本,在生产要素所有者和最终产品之间出现了企业,生产要素所有者与企业家订立合约并服从指挥,这种要素市场合约与产品市场合约并无分别,只是“由于产品的转让在很多情况下会有很高的交易费用,市场就选择了另一种合约取而代之”,因此,确切地说,是要素市场契约替代了产品市场契约。然而,无论是科斯的市场替代理论还是张五常的契约替代理论,均认可了企业对交易成本的节省,奠定了交易成本理论在新制度经济学中的核心地位。继而,新制度经济学家威廉姆森和诺斯等对影响交易成本的因素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威廉姆森从人的因素(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交易市场的环境因素(资产专用性,交易的不确定性和交易频率)及特定交易的相关因素(潜在竞争对手的数量)三个方面阐述了影响交易成本的可能方面,具体来讲,首先,人的因素。有限理性,是指人主观追求理性,但其理性有限,交易中无法事前完全收集合约信息也无法预测未来各种偶发状况,因而无论协商事后契约条款还是纠纷后的处理,都会影响到交易成本。机会主义是指,每个人在交易过程中追逐最大的经济利益并不惜采用不正当手段实现其最大利益时,保护自我提防对方便会产生新的交易成本。其次,交易市场环境的因素。资产专用性指在不牺牲生产价值的前提下资产转作他用的程度,如果交易过早终止,投入专有资产的一方将蒙受较大损失,双方为了防止损失产生进行谈判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交易成本。为了排除或减少交易的不确定性所进行的制度和契约安排也会增加交易成本。另外,交易频率也是影响交易成本的市场环境之一。一般来说,重复交易中,交易的成本会随着交易频率的增加而递减。诺斯则认为信息不对称和商品的多维属性等也是影响交易成本的因素,尤其是信息不对称时,交易双方在交易前需了解交易物的属性、度量价格,当信息不对称时便会导致机会主义的产生,因而增加交易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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