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禅是一枝花”
关于公司高管的责任,各国法律大同小异,至少是其他各国向美国看齐,参照美国的公司法制定自己的相关法律。按照美国的公司法,公司董事和高管的责任主要是两种:注意责任(dutyofcare)和忠诚责任(dutyofloyalty)。注意责任是侵权法的概念,指一般审慎的人在管理自己重大事务时所应有的合理注意。美国公司法关于高管的规定也被引进中国。中国《公司法》第147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措辞不尽相同,但意思大致相同。此处的“责任”与“义务”是同义词。公司主要高管通常也是公司董事,下文中“高管”与“董事”两词通用,除非特别说明是“独立董事”。
注意责任标准很重要。“禅是一枝花”,于丹大姐为我们描绘了善男信女们的美好人生。如果我们按于丹大姐所定的人生标准来衡量自己,我们便会自惭形秽,无地自容,但若是比照于丹大姐本人做人的标准来衡量自己,我们就会理直气壮,觉得自己也是一个高尚的人、一个纯粹的人、一个有益于公司的人、一个有益于公司股东的人。这里的审慎的人是指业内高管在类似的情况下是否会有类似的做法。举例说,如果边吃花酒边做公司的决定的公司高管很多,那么高管这样做,注意责任方面并没有问题。
简化后的推理等式为:
董事责任=公司法=注意责任+忠诚责任(信托责任,fiduciaryduty)=业务判断规则=遵循常理人的审慎=是不是在吃花酒办公=是不是业内都在吃花酒办公
华尔街有些高管标榜自己很勤勉,事必躬亲,定期查看各部门和下属公司的财务状况。不出问题固然是好,可以论功行赏,但公司出了问题,事必躬亲的高管便难逃其咎,无法一推三不知,而逃避责任的最好办法就是一推三不知。
董事搞垮一个公司,法官似乎并不深究,但若是搞好一家公司,那倒是有可能惹来麻烦。并购业务中待价而沽的目标公司应该办得不会太差,但是如果涉及并购业务,目标公司的高管的注意责任标准就高了,成了信托责任,即升级版的注意责任。信托责任也称受托人责任,指公司高管最大限度地为公司和公司股东谋取最大利益。具体到并购业务中的目标公司的高管,信托责任就是必须将本公司卖个最好的价格。
价高价低是一个比较主观的看法,所以公司高管就从公司外请来一批贤达担任公司的外部董事,也叫非执行董事或独立董事。董事会表决时,如果独立董事批准收购价格,那么董事会的决定便更加合理,即便收购价格过低,董事也没有过错责任。当初,独立董事是被高管请来保驾护航的,现在却被炒作成一支牵制公司高管的生力军,实在是有些力不从心。
美国公司法是州法,许多原则和规则也见于判例之中,或由判例总结而来。所以,美国的公司法也是法官定下的规矩。信托责任也是如此,但信托责任的适用直观上不舒服。搞垮一个企业,法官不愿深究,但若是出售公司价格过低,法官倒要来深究。这是什么逻辑呢?美国法官的做法似乎是反逻辑的,也是反直觉的。搞垮公司似乎远比贱卖公司要严重。类似的现象生活中也有。父母虐待其未成年子女,政府未必会管,但若是父母卖儿卖女,政府便不会袖手旁观。
除了独立董事,公司高管还可以求助于商业判断规则(businessjudgmentrule)。商业判断规则指,董事会决策时,只要公司高管事先对相关情况做过调查,而且决策有合理性,即便决策被证明是错误的,董事也没有过错责任。总之,坚决反对事后诸葛亮。
就公司并购业务而言,董事责任的简易推论等式为:
董事责任=公司法=注意责任+忠诚责任(信托责任)=独立董事+业务判断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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