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统计调查发展与改革》:
三、经常性抽样调查缺乏科学的连续性设计
经常性抽样调查设计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一次性抽样设计,即每次调查单独设计,即便对同一调查对象总体,设计时也不考虑各次调查相互间的内在联系,只反映本次调查总体的特征状况;另一种是连续性抽样设计,即对同一调查对象总体,各次调查采取统一科学的连续性抽样设计,调查结果既能看到一次性抽样设计所反映的调查总体本次调查的特征状况,又能看到调查总体在时序上的结构和特征的动态变化。我国政府统计大部分抽样调查项目,采用的多是一次性抽样设计,某些调查对象相对固定的调查虽然已经开始实行连续性抽样调查,但是,这些调查大都没有科学规范地实施连续性抽样调查设计,样本轮换模式缺乏科学论证和设计,实施时随意性很大,经常采用连续调查若干年,然后一次性更换样本单元的做法,这种做法难以客观反映调查总体结构的变化情况,接受调查的单位由于连续接受多年调查,往往采取不合作或应付的态度,且有可能改变调查单位的行为方式,引起轮换偏差和估计偏误。比如,我国城乡居民住户调查的连续性抽样方法,从对我国住户调查轮换制度历史的考察分析中可以看到,在2007年到2012年的短短几年内,城镇住户调查的样本轮换率从1/3变为1/2,之后又变回1/3。明显存在着轮换率调整的随意性和缺乏对受轮换率作用影响方面较为全面分析考察的事实。①再比如,我国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虽然进行过多次改革,但每次改革都是在一次性抽样设计的基础上进行,目前规模以下工业企业采用的固定样本调查,就是一次性抽样的结果,第一年抽取的样本企业,连续调查五年,五年后进行一次性更新。这种传统的对同一调查对象经常进行的一次性抽样调查设计,不仅不能有效利用调查资源,也不利于形成科学的时间序列数据和面板数据”。②
四、政府统计管理体制尚未理顺,调查组织机构设置不尽合理
(一)政府综合统计内在协调性不够
目前,我国各级统计局与调查队之间不同的管理体制和隶属关系不利于各项统计职能和统计总体功能的发挥。
1.地方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存在权、责、利的不同诉求
由于这种权、责、利的不同诉求,经常发生某些经济社会统计指标各省加总数据与全国数据悬殊的情况。
2.局、队关系不顺
我国综合统计系统在国家统计局以下采用局、队分家管理模式,初衷在于维护统计调查的独立性,提高调查效率。但是,直属调查队与同级地方统计局在事权、人权和财权等制度安排上,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诸环节没有理顺。①首先,业务职能划分不明晰,事权安排不合理。从各级地方统计局独立出来的专司统计调查职能的各级调查队只承担“规下、限下、资质以下”企业和农产量、城乡住户、价格等局部调查任务,而地方统计局依然保留了大量国家年报、季报以及重点单位的调查任务,还要承担普查和地方的专项调查任务,统计行政管理及统计分析、咨询和监督的职能发挥不够;无论“条”还是“块”都不能单独完成国家和地方的调查任务。其次,地方统计局的组织人事权力受制于地方,使所承担的国家调查的独立性难以保证。最后,由于事权安排不合理和人权上的不独立,使局和队的机构设置与人员安排、调查项目和调查内容的交叉重复在所难免,调查资源的不足与浪费并存势所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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