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法学论文集》:
一、公安院校刑法教学应有的公安特色理念
公安院校的刑法教学是否存在应有的公安特色理念,回答绝对是肯定的。或许有人认为这只是视角与层次、程度与范围的差异问题而已。一般理解而言,公安院校的刑法教学特色在于培养的是从事公安刑事诉讼工作的专门人才,侧重传授的是刑事侦查的刑法知识体系。这种理解实际上是将培养目标与手段混为了一谈。公安院校刑法教学的主要特色在于,其他检法机关从事刑事诉讼活动所不具有或者非基本的情形。毫无疑问,改革开放以来,公安院校的刑法教学在管理制度、师资队伍、课程设计、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几方面都有了长足的发展,但仍然存在公安特色理念不突出等问题。主要表现在:教学队伍中的主体教师没有或者不知道公安特色的刑法教学理念为何物:公安院校的刑法教学所依托的教材与普通高等院校的大同小异甚或简化版.几乎没有任何公安特色的内容或者体系方面的创新可言;实际教学活动或者具体讲授中没能突出刑法的公安特色所在;本科课程考试、研究生入学考试等理论环节的考核几乎与普通高等院校的没有区别;刑警人员培训、警察执法资格考试等专业实践环节的考核也没能很好地体现出解决公安实际问题的特色,例如量刑情节认定等问题,完全没有必要纳入警察执法资格的考核范畴。在中国梦、一带一路国家大政方针策略指引下,特别是法官员额制、全国巡回法庭设立、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国家监察委组建、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成立等一系列司法行政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公安院校的刑法教学活动应当谋划大略,积极探讨新形势下的突出公安特色理念的刑法教学议题。或许公安特色理念不突出等问题的深层次根源在于公安系统的理论研究教学人员及实践领域业务骨干人员安于现状、缺乏进取新领域的开拓精神。
这里似乎有必要换个角度或者从另外层次上进行反思,今年建党日,张维迎教授在北大国家发展研究院毕业典礼上演讲时指出:“中华文明是世界最古老的文明之一,并且是唯一延续至今的古老文明。古代中国有过辉煌的发明创造,为人类进步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在过去500年,中国在发明创造方面乏善可陈。让我用数字说明这一点。根据英国科学博物馆学者JackChalloner的统计,从旧石器时代(250万年前)到公元2008年之间产生了1001项改变世界的重大发明,其中中国有30项,占3%。这30项全部出现在1500年之前,占全球163项重大发明的18.4%,其中最后一项是1498年发明的牙刷,这也是明代唯一的一项重大发明。在1500年之后500多年全世界838项重大发明中,没有一项来自中国。”还特别强调指出:“公元1500年之前和1500年之后的不同。1500年之前,全球分割成不同的区域,各区域之间基本处于封闭状态,一项新技术在一个地方出现,对其他地方的影响微乎其微,对人类整体的贡献非常有限……但1500年之后,全球开始一体化,不仅技术发明的速度加快,技术扩散的速度变得更快,一项新技术一旦在一个地方出现,很快就会被其他地方引进,对人类整体的进步发生重大影响……因此,1500年之后,创新才真正有了国家间的可比性,谁优谁劣一目了然!中国在过去500年没有做出一项可以载人史册的发明创造,意味着我们对人类进步的贡献几乎为零!比我们的祖先差远了!”笔者理解,近代中国文明发展史停滞不前与近代中国教育缺乏想象力和创新力不足应当密切相关,中国的教育理念与体制应当彻底改进,而法学教育应当聚焦真正能力的培养与提升,不光是围绕掌握知识的不断考核。在社科领域,现代科学意义上的刑法学产生于200多年前的西方,而法治意义上的新中国刑法学是伴随着我国第一部刑法逐步发展起来的,可谓时间不长、发展有限、任重道远。正如陈兴良教授所言:“1979年至1997年是我国刑法学恢复重建的阶段,而1997年至今是我国刑法教义学茁壮成长的阶段。1997年至今已有二十年了,我国刑法学已有很大发展,刑法教义学的基础已然奠定。回顾这段历史,对于明确我国刑法学的学术走向具有参照意义。”显然,公安院校的刑法教义学的发展离不开普通意义上刑法教义学的茁壮成长环境。那么,公安院校的刑法教义学的发展大方向是明确的,但更应努力探寻公安刑法教学的应有特色理念。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这不仅是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根本观点和根本方法,也是正确理解公安院校刑法教学的应有特色理念的根本前提和基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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