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法律制度研究》:
环境执法队伍人员有限、素质不高、总体执法能力不足,环境执法人员的素质与环境治理外部条件存在较大差距,缺乏一定数量的既懂法律又懂科学技术、同时又拥有较高思想素养的环境执法人员,从而,环境行政执法的正常功能无法实现。工作人员少,执法工作任务繁重,专业能力差,执法工作水平欠缺,成为制约基层环保部门正常行使环境行政执法能力的两大主体方面的基本因素。多数执法人员一方面没有接受过专门的法律教育,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和运用存在重大缺陷;另一方面更缺乏关于环境污染和治理的技术性或相关专业经验。因此,环境执法过程中,时常出现证据认定和收集合法性、科学性不够,调查处理程序不规范,违法事实与处罚依据不能很好匹配和对应的结果,极易导致被处罚对象和社会公众对执法效果的不服和较差评价。
此外,环境保护类级科目在我国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仍然没有获得一定的位置,环保执法投入缺乏强有力的财政支持,在一定意义上不能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同时,受到现阶段政绩观、地方人事、财政实际运行状况等具体因素的限制,有限的地方环境执法经费更存在无法到位的情况。最终,许多基层环保机构的执法职能建设和执法经费支持远远达不到基本的现实需求。
部分基层环境执法主体不适格,缺乏法律依据保障。随着法治社会建设的推进,市场主体法治意识渐趋升高,对执法不当的法律对抗机制日益普遍。但环境执法主体在这一方面也依然处于落后的状况,现有的机构和人员设置法律行政地位缺乏依据、力量配备比例失调、实际执法主体不适格现象广泛存在,致使许多执法行为的力量大打折扣,环境执法部门的权威性遭到损害。就我国当前区县级乃至市级的执法大队人员而言,多数仍属于事业编制人员,即没有公务员编制的行政执法资格,而我国法律又明确要求执法人员必须拥有相应的执法资格。于是,许多执法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一方面遭遇现实的被处罚对象的合法对抗,另一方面自身又惮于未来职业风险的不确定性,执法的严格性必然下降,环境执法陷入两难境地。
环保执法主体多元化,职责混乱,执法联动机制运转失灵。我国当前环境污染问题主要存在大气污染、水污染、土污染等典型现象,尽管相关法律都规定应当进行管制和处罚,但对治理或执法主体的权力授予不明确,责任模糊,实际当中造成执法部门执法困难,或争相执法、或互相推诿等现象,并且执法效果无法评价。以城市大气污染治理为例,汽车尾气排放实际上已经成为重要的大气污染原因,但是环境保护部门一方面无人力无财力去面对如此庞大的执法对象,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必须依靠公安交警部门对车辆管理的配合,但交警部门同样也缺乏完整的执法权,因为对车辆生产本身不合格和部分特殊问题交警部门同样无法执法。而大气污染中的建筑粉尘治理,似乎应是环保部门负责,但事实上较多的权力交给了住建部门,而住建部门的目标在于搞好城市建设,与环保部门并不一致。其他诸如水污染治理中,水利河务部门和环保部门权责混乱;市场准入许可中,产业规划、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同样与环保部门纠缠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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