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由立法机关编写的法律学习读本
充实——运用第一手立法材料,准确、全面、深入解析法律内容
详尽——逐条解释立法背景和立法原意,并附相关规定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重要修改,并重新公布。这次修改是1996年、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又一次重大完善。
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完善了与监察法的衔接机制,调整了人民检察院的侦查职权;根据推进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的需要,建立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总结试点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完善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增加了速裁程序。这些修改,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特色刑事诉讼制度体系,体现了惩治犯罪与尊重保障人权相结合,对于保障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加大反腐败追逃追赃工作力度,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该书从立法工作的角度,对立法背景及条文规定等方面进行了较为详尽的阐述。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本法任务】
第三条【刑事诉讼专门机关的职权】【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职权】
第五条【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第六条【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平等适用法律原则】
第七条【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第八条【检察院法律监督原则】
第九条【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第十条【两审终审制】
第十一条【审判公开原则】【辩护原则】
第十二条【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第十三条【人民陪审制度】
第十四条【诉讼权利的保障与救济】
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原则】
第十六条【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
第十七条【外国人刑事责任的追究】
第十八条【刑事司法协助】
第二章管辖
第十九条【立案管辖】
第二十条【基层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中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高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最高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级别管辖变通】
第二十五条【地区管辖】
第二十六条【优先管辖】【移送管辖】
第二十七条【指定管辖】
第二十八条【专门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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