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善与教化:伦敦慈善事业研究(1700-1900)》:
济贫法的失败与其管理体制有很大关系。教区济贫完全仰赖济贫官。与责任相比,教区官员的素质和能力显然不足。多数济贫官无薪酬,任期一年。伦敦的济贫官大多是店主,他们自己每天要为生计奔忙,不可能花太多时间在教区事务上。政府工作对他们来说只是应付差事。其次,教区的力量相对薄弱,通常没有足够的钱完成救济工作,只能救助那些绝对需要的人。教区负担沉重,而其能力(钱与手段)又极为微小有限。济贫官不得不从经济角度考虑一切事情。若非严厉管制,因道德和秩序混乱造成的经济后果会更加沉重。①
济贫管理不仅松散,而且多半存在贪污腐败问题。1715年3月,下院指定一个委员会调查教区济贫现状。委员会选取圣马丁教区为调查对象,该教区以慈善、怜悯和管理良好而知名。尽管圣马丁教区拥有良好的声誉,但委员会发现,约一半济贫款被滥用或挪用。账目的随意性使得查证教区官员开支明细几乎不可能。调查发现,一些教区官员对待穷人极为冷漠,听任穷人饥饿乃至死亡。据此,委员会认为:整个教区济贫体制需要调整和规范。②
腐败滋生主要是因为济贫法制度对教区济贫官的权力和资金管理缺乏规制和监督。账目记录模糊,接受救济的对象不清楚。如“1709年5月5日发给~名妇女2先令,19日给一个需要的人1先令6便士,22日发给一个需要救济的人2先令,8月19日发给一个贫民6便士、另一个人1便士,1月27日给一个贫困家庭4先令等”。③这些记录极为简略随意,无从查证,而济贫官无须对任何人交代济贫资金的去向和账目详情。制度的缺陷使得济贫法的运作离其初衷相差甚远。理论上人们知道怎么做,但实际上的管理困难超乎想象。①实际运作的失序导致济贫法的失败。济贫法的混乱和腐败引起了社会上的广泛关注和普遍不满,时人纷纷提出改革济贫法的各种设想,但由于众多利益层面的相互牵绊,涉及济贫院的全盘改革阻碍重重。
济贫法在其传统职责范围内已是弊病丛生,而伦敦的诸多新问题和外来人口不在济贫法救助范围之内,如没有居住证的外来移民。实际上,没有居住证的穷人是如此之多,教区官员不得不给予那些没有居住证的穷人一定程度的救济,将其归为不定期领取救济的贫民。
1603年颁布的,基于传统乡村社会的济贫法,到18-19世纪显然落后于时代和社会的发展。英国的社会格局已经改变,从有序的乡村社会,转向人口流动率较高的都市社会。而伦敦的城市规模之大,社会问题之复杂,远远超出济贫法的范畴和能力。面对各种新旧杂陈的问题,原有的济贫法已然力不从心。那么,面对这些问题,伦敦市政管理有何举措呢?
与其他许多城市不同,伦敦没有集中的中央管理机构。17世纪中期以前,伦敦由市长(一年一换)和市参议员们共同管理。伦敦分为25个区,每个区由一个市参议员负责,这25个区进一步分为242个独立小区。除了市参议员和本地官员的协调合作,便是教区内部的管理。②此后,伦敦的管理工作由伦敦法团和教区委员会负责。伦敦法团由伦敦市长、伦敦市市府参事法庭和普通议会法庭组成,负责伦敦市中心处1平方英里左右地域的古老的伦敦城的管理;其他地方基层组织是教区,规模较大的由选举产生的教区委员会管理,规模小的则由几个教区组成区议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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