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死刑制度研究/河北大学历史学丛书(第三辑)》:
2.御史台的审判程序
唐前期御史台的审判主要由侍御史负责,唐后期则主要由侍御史和殿中侍御史掌管。《唐六典》记侍御史推鞫狱讼之职时说:“凡有制敕付台推者,则按其实状以奏;若寻常之狱,推讫,断于大理。”③可见御史台的审判权是比较特殊的,如是重大案件,审完后要奏请皇帝裁夺;如系一般案件,推问完毕后,要送大理寺定罪量刑。也就是说,御史台没有最后的断案权,或者说它只审而不判,虽然所审案件的实情决定着最后刑罚的裁量,但毕竟定罪量刑这一最后环节也很重要,而御史台的审判权恰恰缺失了这一环节。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御史台官员并非专职法官,而大理寺法官是经过比较特殊的程序挑选出来的,④就对法律的熟悉程度来说,御史显然无法与大理寺法官相比。另一方面,御史台职本弹劾,主要是弹劾官员的违法行为,由弹劾而来的鞫审权是附带的,御史台没有获得完整的审判权,也是它尚未脱离根本职责的反映。所以《通典·职官六·御史台》说,自开元中御史大夫崔隐甫废除御史台狱以后,“罕有闻风弹举之事,多受辞讼,推覆理尽,然后弹之。”
唐代现实中,御史台审案基本是按照此规定执行的。唐德宗建中二年(781年),杨炎罢相,宰相卢杞谋倾之。“(杨炎之子)弘业赇赂狼藉,故杞引(严)郢为御史大夫按之,并得它过。(赵)惠伯为河南尹时,尝市炎第为官廨。御史劾炎宰相抑吏市私第,贵取其直。杞召大理正田晋评罪,晋日:‘宰相于庶官比监临,计羡利,罪夺官。’杞怒,谪晋衡州司马。于是当监主自盗,罪绞……会狱具,诏三司同覆,贬崖州司马同正。未至百里,赐死。”①
此案就是由御史台先审得实情,然后由大理寺定罪量刑。当然,大理寺官员迎合卢杞意旨,定罪量刑并不适当,而且,由于此案主犯是前宰相,所以也没有按照一般的大理寺定罪、刑部复核的诉讼程序,而是由三司使复核。
上面的杨炎案是台推寺断的实例,下面的李少良案和宇文鼎案则是台推帝断的证据。大历六年(771年),李少良抗疏奏闻宰相元载的罪恶,于是将李少良留于禁内客省,准备嗣后详查,这时李少良的朋友韦颂来访,李少良将自己的密奏内容告诉了韦颂,韦颂又漏泄给了元载,元载便反诉李少良,“乃奏少良狂妄,诏下御史台讯鞫。是时御史大夫缺,载以张延赏为之,属意焉。少良以泄禁中奏议……(元载)奏于上前,上大怒,并付京兆府决杀。”②又,文宗时,卢弘止“入拜侍御史。华州刺史宇文鼎、户部员外卢允中坐赃,诏弘止按讯。文宗将杀鼎,弘止执据罪由允中,鼎乃连坐,不应死。帝释之。”③
(二)御史台监狱的演变
御史台虽然没有最终的定罪量刑权力,但是却具有独立的审问案件的权力,其重要表现之一就是御史台监狱的设置。
前已述及,唐贞观末以前御史台很少独立审问案件, 《通典》云:“(御史)旧制但闻风弹事,提纲而已。(旧例,御史台不受诉讼。有通辞状者,立于台门,候御史,御史径往门外收采。知可弹者,略其姓名,皆云‘风闻访知’。永徽中,崔义玄为大夫,始定受事御史,人知一日,劾状题告人姓名或诉讼之事。)其鞫案禁系,则委之大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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