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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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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最新修正)
0.00     定价 ¥ 6.00
宁波大学园区图书馆
此书还可采购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ISBN:
    9787516216040
  • 作      者:
    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附新旧条文对照编写组
  • 出 版 社 :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7-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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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本书具有特点的是新旧法条对照表,该部分将新旧法条之间的未修改内容、修改内容以及新增加的法条通过列表的形式加以对照说明。本书便于读者以直观的方式在已经掌握的原法内容基础上,了解改变化,从而快速掌握该法的新体系和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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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章行政复议受理
  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中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八条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白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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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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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前后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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