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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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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最新修正)
0.00     定价 ¥ 6.00
宁波大学园区图书馆
此书还可采购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ISBN:
    9787516216057
  • 作      者:
    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附新旧条文对照编写组
  • 出 版 社 :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7-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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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本书具有特点的是新旧法条对照表,该部分将新旧法条之间的未修改内容、修改内容以及新增加的法条通过列表的形式加以对照说明。本书便于读者以直观的方式在已经掌握的原法内容基础上,了解改变化,从而快速掌握该法的新体系和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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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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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修正前后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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