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阐释修改条文涵义
系统梳理条文来龙去脉
深刻剖析实务疑难问题
详细附录相关法律条文
《2018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由全程参与1996年刑事诉讼法、2012年刑事诉讼法及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订的陈卫东教授领衔解读,既回应学术研究、法学教学、司法实务中的相关疑问,也为准确适用该法律提供了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指南。
本书从条文释义、历史沿革与比较法、实务疑难问题和相关法律条文四个方面出发,全面阐述了2018年刑事诉讼法条文修改的来龙去脉,为读者了解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提供了全景式解读。此外,本书重点剖析了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两大亮点:一是与监察法衔接的相关修改内容,二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让读者深入了解本次刑事诉讼法修订的精髓。
【修正案第一条】认罪认罚从宽原则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一、条文释义
该条文阐明了认罪认罚从宽的含义,同时将认罪认罚从宽确立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一)认罪的含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首要前提,那么何为“认罪”?这个问题在刑事诉讼法学界已经得到诸多学者的关注,也存在诸多不同的观点。
有的学者根据2003年《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中对“认罪”的定义, 第一条规定:“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一般适用本意见审理。”进而得出认罪的含义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即所谓的“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说”。 陈卫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载《中国法学》2016年第2期。 这是目前关于“认罪”含义的主流观点。
有的学者则认为,“认罪”只包含对指控事实的承认和供述,不必须包含对罪名的认可,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了犯罪事实,但是否定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也可认定为“认罪”,其理由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判处何种罪名涉及法律适用,是法官裁判权的专属对象,在此之前,其他机关无权作出认定。 魏晓娜:《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国语境下的关键词展开》,载《法学研究》2016年第4期。
还有的学者指出,“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承认自己的行为是犯罪。其核心含义有三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的行为触犯刑法,并构成犯罪。该学者进一步指出,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自愿并如实地供述犯罪事实,但是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欠缺相应的法律知识,认为自己的行为只是触犯法律,并没有触犯刑法进而构成犯罪,或者认为自己的行为根本就没有触犯法律,更不能构成犯罪,但是在被办案人员或者辩护律师普及法律知识后承认自己的行为触犯刑法的,也属于“认罪”。 朱孝清:《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几个问题》,载《法治研究》2016年第5期。与之相反,如果经过办案人员或者辩护律师的解释说明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仍然坚持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则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不是从内心放弃抵抗,其不能从内心接受法律的制裁,因而不能认定为真正的“认罪”。 朱孝清:《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几个问题》,载《法治研究》2016年第5期。
综合以上观点,学界关于“认罪”含义的理解还是较为一致的,本质上都认为“认罪”的主要内涵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识到自己实施了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和《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两个规定都将“认罪”的含义认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修正案第一条】认罪认罚从宽原则
一、条文释义
二、历史沿革与比较法
三、实务疑难问题
四、相关法律条文
【修正案第二条】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
一、条文释义
二、历史沿革与比较法
三、实务疑难问题
四、相关法律条文
【修正案第三条】不得担任辩护人的限制性规定
一、条文释义
二、历史沿革与比较法
三、实务疑难问题
四、相关法律条文
【修正案第四条】值班律师
一、条文释义
二、历史沿革与比较法
三、实务疑难问题
四、相关法律条文
【修正案第五条】侦查期间律师会见需经许可的规定
一、条文释义
二、实务疑难问题
三、相关法律条文
【修正案第六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案件范围
一、条文释义
二、历史沿革与比较法
三、实务疑难问题
四、相关法律条文
【修正案第七条】批准或决定逮捕时评估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一、条文释义
二、历史沿革与比较法
三、实务疑难问题
四、相关法律条文
【修正案第八条】“侦查”的含义
一、条文释义
二、历史沿革与比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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