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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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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S  B  N:
出版时间 :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实务教程
0.00     定价 ¥ 49.00
青岛市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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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030496348
  • 作      者:
    张居盛, 唐文娟主编
  • 出 版 社 :
    科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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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居盛,男,成都大学法学教授,兼职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长期担任民事诉讼法学、法律文书写作、劳动法学等专业课程的教学工作,主持民事诉讼法学省级精品课程建设,获四川省政府优秀教学成果三等奖,校级教学名师。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和劳动法。出版教材和专著五部,《彝族纠纷解决:过去、现在和未来》获成都市人民政府二等奖,公开发表论文30多篇。四川省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四川省立法研究会理事,成都市政协立法协商专家组成员,法治成都建设特邀研究员,主持《成都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起草工作。
  
  唐文娟,女,成都大学法学副教授,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院诉讼法专业,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社区矫正、司法与诉讼制度。先后主持和参与省部级、州级、院级科研课题和横向课题十余项,《社区矫正在彝族聚居区的探索与实践》由中央编译出版社出版,在各种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20余篇,获得成都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等多项奖励。四川犯罪防控中心研究员、成都法治城市特邀研究员、成都中级人民法院陪审员、成都市妇联专家志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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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实务教程》以培养学生法治理念、创新能力、法律职业素养和技能为宗旨,根据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运行规律和实务过程,以实验项目为教学单元,结合现有的法学实验教学方式,融入现代教育技术,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同视角训练学生职业技能。《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实务教程》内容涵盖了劳动争议案件咨询、劳动合同的起草与签订、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劳务派遣的运作、工伤赔偿的取证与谈判、劳动纠纷的解决等若干实验项目,并提供了相关的文书、表格,以及复杂程序的流程图、小技巧和拓展思考等内容,同时还对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一些疑难案件进行专题研究。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实务教程》能够充分发挥教师和学生两个主体的积极性,既能满足法学、劳动保障专业实验教学需要,又能满足大学生职场技能训练需要,同时对律师、人力资源管理者也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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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实务教程》:
  (三)把控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与裁决期限
  1.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仲裁时效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特定类型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2.仲裁裁决期限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申请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一)移送管辖的;(二)正在送达或送达延误的;(三)等待另案诉讼结果、评残结论的;(四)正在等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的;(五)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六)其他正当事由。当事人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为由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请的凭证或证明。”
  (四)掌握劳动争议仲裁各类文书送达方式
  劳动争议仲裁各类文书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因劳动力流动频繁、职业自由化、工作形式高度灵活、新形式用工活跃,跨国公司在华雇工日益增加等现象,使得劳动争议仲裁各类文书送达方式日益多样化。
  1.普通送达
  送达仲裁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送达仲裁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用人单位为受送达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律师的,可以送交其代理律师签收。
  2.留置送达
  仲裁文书可以采取留置送达方式。受送达人拒绝接收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仲裁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仲裁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3.公告送达
  劳动者下落不明,或者用人单位实际住址与登记住址不符等原因造成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仲裁文书可以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在相关有影响力的公开发行报刊上发出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4.邮寄送达
  直接送达仲裁文书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一条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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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实验概述
一、开展法学实验教学是培养法治后备人才的需要
一、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实验教学的目的与意义
三、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实验教学的基本方法
四、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实验课程的成绩评定

第二章 劳动争议案件咨询
实验项目一 劳动关系争议案件咨询实验
实验项目二 劳动保护争议案件咨询实验
实验项目三 竞业限制争议案件咨询实验

第三章 劳动合同签订实验
实验项目一 劳动合同签订实验
实验项目二 劳动合同修改实验
实验项目三 劳动合同变更实验
实验项目四 劳动合同解除实验

第四章 企业规章制度制定实验
实验项目一 企业规章制度调研实验
实验项目二 企业规章制度起草实验
实验项目三 企业规章制度审查实验

第五章 工伤赔偿实验
实验项目一 工伤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实验
实验项目二 工伤认定实验.
实验项目三 劳动能力鉴定实验
实验项目四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实验

第六章 劳务派遣实验
实验项目一 劳务派遣公司实验
实验项目二 劳务派遣的行政许可实验
实验项目三 劳务派遣运作实验

第七章 劳动争议调解实验
实验项目一 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实验
实验项目二 劳动争议调解文书写作及归档实验

第八章 劳动争议仲裁实验
实验项目一 劳动争议仲裁庭前程序实验
实验项目二 劳动争议模拟仲裁庭审及执行实验
实验项目三 劳动争议仲裁涉及的各类法律文书写作实验

第九章 劳动争议诉讼实验
实验项目一 劳动争议案件的起诉与受理实验
实验项目二 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实验

第十章 疑难案例分析实验
实验项目一 劳动关系的认定
实验项目二 单独试用期合同的效力
实验项目三 培训服务期协议
实验项目四 侵权与工伤的竞合
实验项目五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
实验项目六 在校大学生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效力

附录
附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附录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附录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附录四 劳动法相关司法解释
附录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附录六 工伤保险条例
附录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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