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系列丛书之二 跨境商事争议解决法律实务研析:以内地与香港为视角》:
一、在内地进行商事仲裁的申请和受理
(一)内地商事仲裁的申请
1.申请仲裁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1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仲裁协议;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2.申请仲裁所需提交的材料和预缴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关于仲裁申请书的内容,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就申请仲裁所需提交的材料和费用的具体要求,有关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有细化规定。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版)》为例,其第12条规定:当事人依据该规则申请仲裁时应:第一,提交由申请人或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及/或盖章的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应写明:①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和住所,包括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②申请仲裁所依据的仲裁协议;③案情和争议要点;④申请人的仲裁请求;⑤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第二,在提交仲裁申请书时,附具申请人请求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以及其他证明文件。第三,按照仲裁委员会制定的仲裁费用表的规定预缴仲裁费。
(二)对仲裁申请的审查与受理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材料后,会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情况,仲裁委员会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如果仲裁委员会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如果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手续不完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版)》第13条第3款就此作出了规定,仲裁委员会仲裁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仲裁的手续不完备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予以完备;申请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备申请仲裁手续的,视同申请人未提出仲裁申请。
(三)受理仲裁申请后的文件提交及送达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对申请人而言,其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对被申请人而言,其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并有权提出反请求。
(四)代理
在商事仲裁活动中,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需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并未对仲裁代理人的人数进行限制,这一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的规定不同,即在仲裁程序中,每一方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超过2人作为其仲裁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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